EBA欧洲银行-Final-draft-RTS-on-simplified-obligations-under-BRRD-28EBA-RTS-2017-1129_46页_662kb
报告摘要
EBA/RTS/2017/11 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59/EU号指令》第4(6)条制定的简化义务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该草案旨在为监管机构提供统一的框架,以判断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适用简化版的恢复与解决计划(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要求。
主要观点
- 简化义务的适用条件:根据指令第4(1)条,监管机构可以对某些金融机构适用简化义务,但不能免除其制定恢复与解决计划的义务。
- 评估方法:采用两阶段评估法,第一阶段基于定量指标进行初步筛选,第二阶段基于定性标准进行详细审查。
- 定量指标:包括机构规模、与金融系统的关联性、业务范围和复杂性、风险状况等,使用与识别其他系统重要性机构(O-SIIs)相同的指标和权重。
- 定性标准:包括股权结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是否加入系统性保护计划(IPS)等,用于进一步判断机构是否符合简化义务的条件。
- 特殊排除情况: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s)、其他系统重要性机构(O-SIIs)以及某些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促销银行、已进入有序清算程序的信用机构),可直接排除简化义务的适用。
- 跨机构集团的评估:对于跨国集团,需在集团层面和各成员国层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所有成员机构都符合简化义务的条件。
- 比例原则:评估应基于比例原则,确保监管要求与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避免过度负担。
- 动态评估机制:适用简化义务的机构应定期(至少每两年一次)进行重新评估,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机构状况。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 简化义务不等于免除义务,所有机构仍需制定恢复与解决计划。
- 适用简化义务的机构:其倒闭不会对金融市场、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条件或整体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 两阶段评估法
- 阶段1(定量评估):
- 适用于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
- 使用统一的定量指标和权重,计算总定量分数。
- 若总定量分数≥25个基点,机构不符合简化义务条件。
- 阶段2(定性评估):
- 对于通过阶段1的机构,需进一步评估其定性标准。
- 包括股权结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是否加入IPS等。
3. 特殊排除情况
- G-SIIs和O-SIIs:因其系统重要性,不适用简化义务。
- 小规模信用机构:若总资产不超过成员国所有信用机构总资产的0.02%,可直接进入定性评估。
- 促销银行:因其非盈利性质和政府担保,可视为不具有系统重要性。
- 已进入有序清算程序的信用机构:因其业务受限,可不适用简化义务。
4. 跨国集团的处理
- 跨国集团需在集团层面和各成员国层面进行评估。
- 所有成员机构都需符合简化义务的条件,否则整个集团不能适用简化义务。
5. 动态评估机制
- 适用简化义务的机构应定期评估,以适应市场变化。
- 评估应考虑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市场状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
6. 指导原则
- 比例原则:确保监管要求与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
- 统一性与灵活性:在统一框架下,允许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判断。
- 协调与信息共享:鼓励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评估方法,共享信息,以提高效率和一致性。
附录与背景
- EBA的职责:根据指令第4(6)条,EBA负责制定简化义务的监管技术标准。
- 经验借鉴:草案制定参考了EBA之前发布的关于简化义务的指南(第4(5)条)。
- 成员国反馈:成员国已通过统一格式和模板分享了对EBA指南的应用经验。
- 法律依据:
- 指令2014/59/EU
- 指令2013/36/EU
- 欧盟第1093/2010号条例
结论
该草案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清晰、统一的框架,用于判断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适用简化义务。它强调了比例原则、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评估方法,并鼓励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以提高监管效率和一致性。同时,草案也考虑了特殊情况,如系统重要性机构和小规模机构的排除,以确保监管要求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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