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招商证券-银行业专题报告:债转股国际比较及对我国债转股的若干思考_1mb
报告摘要
债转股国际比较及对我国债转股的若干思考
核心内容
本报告回顾了美国、日本、韩国、波兰等国家的债转股经验,分析其共性与差异,并对我国债转股的实施提出了若干思考和展望。报告指出,债转股的实施通常是在特殊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且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仅起辅助作用,实施效果不佳且难以量化。同时,报告探讨了债转股可能的实施路径,并对我国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硬约束与软约束进行了深入分析。
主要观点
共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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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背景下的实施
各国债转股的实施往往是在经济危机或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背景下进行的,是多方利益均衡考虑下的选择,旨在缓解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
法律制度的配合
债转股的推进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如修订商业银行法、设立专门的法律框架等。 -
实施效果有限
债转股在实际操作中效果不佳,且难以量化,各国均未将其作为主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
债转股规模有限
在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中,债转股的规模占比均不足10%,通常仅作为辅助手段。
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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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承接主体
- 政府主导:如韩国的KAMCO资产管理公司。
- 银行主导:如日本的银行子公司、波兰的银行内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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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企业筛选标准
各国在选择债转股目标企业时,会考虑企业规模、对地方经济影响及不良资产回收可能性等因素。 -
退出方式和周期
- 美国:退出周期较长,主要依赖二级市场出售。
- 日本:偏好一级市场转让,退出周期灵活。
- 韩国:通过IPO、公开拍卖等方式退出,周期较短。
- 波兰:退出机制不畅,依赖政府干预。
关键信息
我国债转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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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是大前提
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是债转股实施的基础,需适当延长银行持有股权的期限。 -
市场流动性与退出通道
债转股需要通畅的退出通道,特别是注册制的配合,以促进上市退出。 -
出表安排
银行大规模债转股需要有效的“出表”安排,如股权出售给AMC或社会资金承接,以减轻资本消耗。 -
实施路径展望
- 总额度:首批试点额度为1万亿,最终可能达到5万亿。
- 试点范围:初期在国有控股银行和国企推进,后续可能扩散至股份制银行和民营企业。
- 不良贷款转股:初期仅针对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后续考虑扩大至不良贷款。
- 进度安排:预计以每批1万亿的规模分批进行,进度较快,可能在年内完成实施框架。
资本约束与实施极限
在没有出表安排的情况下,根据监管底线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我国银行所能承受的债转股极限值约为12.2万亿,占总贷款比重的16.1%。这包括:
- 国有五大行:极限值为6.5万亿。
- 国开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极限值为5.7万亿。
- 合计:极限值约为12.2万亿。
结构清晰的总结
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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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债转股主要在国际债务危机和国内储贷危机中实施。
- 债转股规模较小,受Regulation K限制,退出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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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债转股分为两个阶段,初期由政府主导,后期由银行主导。
- 退出主要依赖一级市场转让,受反垄断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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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政府主导债转股,设立KAMCO资产管理公司。
- 债转股目标企业多为大型财团,退出机制较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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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 银行主导债转股,但规模有限。
- 受税收政策和审批程序限制,债转股实施效果不佳。
我国债转股的挑战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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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约束
- 政策与法律限制:如《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持有股权的期限和风险权重。
- 资本金限制:银行资本金不足以支持大规模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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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约束
- 目标企业筛选:信息不对称导致选择困难。
- 退出机制:市场流动性不足,退出周期较长。
- 审批流程:复杂且拖延,影响实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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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路径
- 出表安排:通过出售股权给AMC或社会资金承接,以突破资本约束。
- 政策调整: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的限制条款,推动债转股。
- 注册制配合:促进上市退出,提高债转股的吸引力。
结论
债转股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手段,在国际上虽有实施,但效果有限且规模较小。我国若要大规模推行债转股,需在政策支持、法律修订、资本安排和市场退出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同时,需关注不良贷款转股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出表”机制和市场流动性改善来提高债转股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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