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汇缴指南_45页_3mb
报告摘要
企税大讲堂——金融企业汇缴指南总结
- 收入类政策
- 利息收入确认:
金融企业发放未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算周期确认利息收入,以债务人应付利息日为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日或会计确认日确认。
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来年度收回时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按约定付息日确认,转让国债时以转让日计算。免税条件包括持有至到期、转让或非发行者购买的国债。
国债转让收益=价款-成本-持有期间利息-税费,按不超过净资产额度在税前扣除。
- 扣除类政策
- 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可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扣除金额=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已扣除余额。
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需按风险分类计提(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不得提取的资产包括委托贷款、国债投资等无风险承担的资产。 - 保险公司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费收入50%计提,寿险等责任准备金按相关规定提取。
有保证收益的财产险扣除限额为保费收入0.8%,无保证收益的为0.05%;人身险有保证收益的扣除限额为0.15%。 - 证券行业准备金: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交易经手费和会员年费提取,额度不超过净资产10亿元。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20%提取,额度不超过30亿元。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交易手续费2%(2016年前3%)提取,限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按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担保费收入50%计提。
代偿损失需冲减已计提准备金,不足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 优惠政策
- 创新企业CDR: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可享受减免。
- 永续债:
永续债利息收入可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居民企业间),或按债券利息政策征税,需满足5项条件以上。
税收处理与会计核算差异需通过A105000表调整。 -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比例提高至18%,允许结转,但不可专属填报广告费。
- 农户小额贷款及涉农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涉农保费收入按90%计入。
-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分支机构征收管理
- 汇总纳税规定:
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需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统一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数据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确定后,除特殊情形外当年不调整。 - 税务检查与备案:
总机构需将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申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需向总机构报送资料。
信息备案要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报备分支机构信息。 - 税务注销流程:
总机构注销时需核实分支机构前期申报完整性,调整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注销日起不再就地分摊,原有备案信息有效期截止至注销日上季度末。
(字数统计:9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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