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2-KPMG_China-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仅需在企业层面纳税_4页_429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收公告39号总结: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税处理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7日发布39号公告,明确了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处理,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并适用于生效后尚未处理的事项。目的是避免企业在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时被双重征税,降低纳税风险。
主要内容
- 限售股定义: 公告未明确定义,但参考其他文件如财税[2009]167号文,限售股包括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非流通股、首日发行限售股等。
- 企业层面纳税: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收益计算: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
- 若无完整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企业所得税率标准为25%,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微企业可能适用优惠税率,需咨询税务机关。
- 个人层面处理: 依照企业纳税规定,代持有限售股的收入在支付给个人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
- 特定情形:如通过法院判决或证券登记机构转让给实际所有人,不视为企业转让限售股。
- 转让给第三方的处理: 企业减持限售股时,就全部收入计算纳税,之后余款转给受让方不再征税。
- 例外情况: 该公告不适用于非股权分置改革原因的企业代持股份,该类转让仍可能面临双重征税。
毕马威观察
- 公告为特定纳税人(股权分置改革中签订协议的)提供了税收便利,降低了双重征税风险。
- 但仍需注意其他代持情况,税务风险可能依旧存在。
- 这是继财税[2010]70号文和167号文后,加强限售股税收管理的步骤。
影响
公告为操作提供明确指引,帮助企业优化税务处理,但仍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应对复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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