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KPMG_China-税总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_5页_499kb
报告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总结
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统一税务机关的立场,促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主要观点
- 适用范围:18号公告适用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同时,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若比照《管理办法》建立激励计划并按中国会计准则处理,也可适用该公告。
- 费用扣除时点: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时点为实际行权时,等待期内不可扣除。
- 扣除金额:扣除金额为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即内在价值)乘以行权数量。
- 扣除性质:该费用被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会计与税法差异:会计上在等待期内确认费用,而税法上在行权时才允许扣除,因此会产生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信息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实际行权时扣除相关费用,计算公式为:
$$
\text{税前扣除金额} = (\text{行权日股票公允价格} - \text{实际支付价格}) \times \text{行权数量}
$$
以A公司为例,行权日公允价格为12元,实际支付价格为5元,行权数量为5000股,税前扣除金额为35,000元。 -
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企业需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费用,计入成本或费用和“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则将相关金额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
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
- 永久性差异:会计费用与税法费用在金额上通常不一致,因此差异可能为永久性。
- 时间性差异:在行权年度,税法允许扣除费用,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已确认,需进行纳税调减。
-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根据1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适用范围的扩展
18号公告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前提是它们比照《管理办法》建立激励计划,并按中国会计准则处理。这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有利于非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计划。
待解决的问题
- 上市公司集团内子公司是否适用该公告?
- 境外非居民企业及其境内子公司是否适用?
- 激励对象是否包括集团内子公司或其控制企业的员工?
-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股权激励费用是否允许追溯调整?
- 实际申报和扣除是否需要审批或备案?
企业对策
企业应充分考虑18号公告的税务影响,尤其在实施或筹划股权激励计划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了解并评估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影响;
- 审视现有激励方案,控制实施风险;
- 咨询专业税务团队,解决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问题;
-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政策适用;
- 对于未明确的所得税处理事项,可向总局申请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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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8号公告为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统一了税务机关的立场,认可了股权激励作为薪酬制度的实质,允许相关费用在行权时税前扣除。然而,公告仍存在一些未明确的问题,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并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进行充分的税务筹划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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