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EBS-2009-104-Final28Consultation-paper-on-hybrids-guidelines29_32页_252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混合资本工具的实施指南(CP 27)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CP 27)由欧洲银行管理局(CEBS)发布,旨在为欧盟范围内混合资本工具(Hybrid Instruments)的监管实施提供指导。该文件是对《资本要求指令》(CRD)最新修订的回应,特别是第63a条和第66(1a)条中关于混合资本工具作为原始自有资金的资格认定及限制的规定。其目标是促进监管实践的一致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并确保混合资本工具的质量符合监管要求。
主要观点
- 混合资本工具的定义与资格:混合资本工具必须满足“永久性”、“支付灵活性”和“损失吸收能力”三大核心标准,才能被纳入原始自有资金。
- 监管一致性:CEBS致力于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以减少各国在混合资本工具处理上的差异。
- 实施时间:CRD修订内容需在2010年10月31日前转译为成员国法律,并自2010年12月31日起首次适用。
- 监管成本与市场影响:虽然指南可能带来一定的监管成本,但有助于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机构的偿付能力。
关键信息
1. 永久性(Permanence)
- 资格要求:混合资本工具必须是无到期日或原始期限至少为30年的工具。
- 赎回限制:无到期日的工具不能在发行后五年内被赎回;若有赎回激励,则需在发行后十年内。
- 激励定义:赎回激励指市场参与者可能预期在赎回日赎回的特征,如利率阶梯调整、本金股票结算条款等。
- 限制比例:具有赎回激励的工具最多可占原始自有资金的15%。
2. 支付灵活性(Flexibility of Payments)
- 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可要求取消支付,但需确保不影响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
- 替代支付机制(ACSM):允许用其他工具替代利息或股息支付,但需确保不降低资本水平。
- 可取消支付机制:如“股息推动者”和“股息停止者”可接受,但需在机构不满足资本要求时取消。
3. 损失吸收能力(Loss Absorbency)
- 目标:混合资本工具应具备在清算和持续经营中吸收损失的能力。
- 机制要求:需包含有意义的法定或合同机制,如本金减记或转换为更高优先级工具(如第57(a)条所列)。
- 触发条件:损失吸收机制应在机构资本显著下降时被触发,且应与其它补救措施(如增资)结合考虑。
4. 限制(Limits)
- 上限规定:混合资本工具最多可占原始自有资金的50%,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 强制转换:若机构处于紧急情况,可将混合资本工具转换为第57(a)条所列工具,上限可提高至50%。
- 紧急情况定义:指机构出现重大损失且未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情况。
5.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
- 适用性:通过SPV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需满足与直接发行相同的监管要求。
- 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在SPV中的地位应与直接发行的投资者相同,不得享有更优先的清偿权。
- 监管一致性:确保SPV发行的工具在监管上与直接发行的工具保持一致,不影响资本质量。
方法与目标
- 目标:促进监管一致性、提高市场透明度、确保资本质量。
- 方法:基于现有监管实践和市场惯例,提供补充性指导,而非全面规则。
影响评估
- 永久性:适度的赎回激励有助于资本结构灵活性,但需确保工具的永久性。
- 支付灵活性:替代支付机制(ACSM)需确保资本不减少,且仅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使用。
- 损失吸收能力:机制需在机构面临严重财务困境时发挥作用,确保机构持续经营。
- 限制:通过详细规定,确保混合资本工具的高质量,同时允许在紧急情况下灵活处理。
公众咨询
- 咨询期:2009年9月23日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
- 咨询方式:包括书面意见和公开听证会(2009年9月8日)。
- 咨询重点:针对赎回激励、替代支付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等关键问题。
结构概述
咨询文件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 永久性
- 支付灵活性
- 损失吸收能力
- 限制
- 通过SPV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
每个部分都包含具体条款和指导原则,确保监管一致性与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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