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5-KPMG_China-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税收身份及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_5页_446kb
报告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公告(2011)主要内容总结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规范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及管理。
核心内容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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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定义
- 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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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外中资企业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界定
- 以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作为判定标准。税务机关通过企业申报或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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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认定流程
- 企业自行判定:符合条件需提交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 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调查未主动申报的企业,需层报税务总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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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
- 自居民身份确认年度起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
- 支付方不再代扣税款若能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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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报告
- 控股地位变化、实际管理机构迁移等需在15日内申报,税务机关层报决定是否终止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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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 居民身份认定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等资料。
- 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对清算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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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 使用中文保存境内账簿、资料,按要求申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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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根据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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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处理
- 居民身份由税收协定与中国注册国共同确认。若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可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重要背景与影响
- 本公告是对2009年82号文的细化,明确了此前模糊的操作细节,为大量境外注册中资企业提供了税收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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