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1-KPMG_China-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税收协定中转让中国不动产和非不动产企业股权的相关条款_4页_514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国家税务总局第59号公告解读
背景与目的
201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5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协定中有关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和股权所得的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在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供更详细的指引,降低税务处理不确定性。
59号公告的核心内容
不动产企业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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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企业认定标准:
- 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使用“总资产法”(不考虑负债,不使用净资产)进行判定。
- 不动产价值应使用不低于同类地段市场价值的价格认定。
- 其他资产采用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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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 判定时点为股权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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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挑战:
- 目前公告对不动产价值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动产被高估,进一步增加被认定为不动产企业的可能性。
- 建议税务机关参考其他国家做法,将测试时点设定在重大交易时刻或财年结束,出具评估报告。
非不动产企业转让相关规定及“25%股东”判定标准
59号公告在“25%股东”判定中明确了下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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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与名义持有人的考虑:
- 间接持股仅限于通过持股10%以上的中间企业间接持有。
- 名义持有人的情况被纳入“25%股东”判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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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持股比例计算:
- 明确要求计算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显著利益关系”(类似视同持股)的持股比例进行汇总判定。
国际比较与操作建议
- 经合组织规定较少,但建议在评估时对所有资产采用一致标准(如一致采用市场价格或账面价值)。
- 不少国家对间接转让不动产,采取相对较为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
毕马威建议
- 建议纳税人注意不动产测试标准,在税务申报中提供完整而透明的评估证据。
- 建议税务机关在操作中采取一致、透明、合理的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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