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9-KPMG_China-中印_中巴和中英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新释义_9页_513kb
报告摘要
中印、中巴和中英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新释义总结
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旨在明确技术服务费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英、中印、中巴税收协定下的处理方式,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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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费的定义
19号公告未对“技术服务费”进行一般性定义,但依据税收协定及以往文件,技术服务费包括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咨询及管理服务。区分技术服务费与其他服务费至关重要,因为其在税收处理上存在差异。 -
国内法对技术服务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明确“技术服务费”是否为应税所得。原则上,技术服务费属于“其他所得”,但其是否属于应税所得仍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
税收协定下技术服务费的所得税处理
- 若技术服务费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则非居民企业需就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若未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需就与境内劳务相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负有上限。
- 19号公告未规定具体计算方法,但建议根据协定税率和核定利润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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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服务的划分
19号公告未明确如何划分境内外服务。若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无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均需纳税;若发生于境外,则无需纳税。非居民企业需保留相关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507号文件指出,某些技术服务费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需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在协定待遇上类似,区分意义不大。 -
未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处理
若无法确定技术服务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可能需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境内部分税款,且税负不得超过协定规定的上限。 -
纳税申报与缴纳期限
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取决于技术服务费的性质。若构成常设机构,按季申报并在季度终了15日内缴税;若不构成常设机构,按季申报较为合理,但具体期限仍需进一步明确。 -
协定待遇的申请手续
19号公告未明确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否需要事先审批或备案,但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有明确要求。 -
19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9号公告仅适用于与中国签订技术服务费条款的税收协定,如中英、中印、中巴。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无直接影响。 -
技术性服务的判定标准
技术服务需具备专业技能和知识,但仅在提供服务时具备这些技能才被视为技术性。监督管理服务通常不包括建筑工地、装配或安装工程等。 -
19号公告的生效时间
19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公告发布前的交易,可能存在税务机关重新处理的可能。
关键信息
- 技术服务费的范围:包括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咨询及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常设机构的一般服务或非独立个人劳务。
- 征税权:技术性服务费在中国境内发生时,来源国和居民国均可征税。
- 发生地判定:若支付方为中国居民或其常设机构,技术服务费视为发生在中国。
- 协定税率:
- 中英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适用10%×70%的税率上限
- 中印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适用10%的税率上限
- 中巴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适用12.5%的税率上限
- 核定期利润率:
-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 - 30%
- 管理服务:30% - 50%
- 其他劳务:15%
附件与参考资料
- 19号公告:明确技术服务费条款的适用及税收处理。
- 507号文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区分。
- 1097号、257号、142号文件:对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解释提供依据。
- OECD税收协定范本2002年报告:对技术服务费的分类和判定提供参考。
毕马威观察
- 19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税收协定解释的举措之一,有助于减少地区执行差异。
- 19号公告在处理技术服务费时考虑了税基侵蚀的问题,确保协定的适用不会导致中国税基的流失。
- 中英、中印、中巴税收协定下技术服务费的协定待遇各有不同,需根据具体协定进行判断。
- 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在后续发布更详细的文件,以进一步明确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和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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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本总结仅作一般参考,具体税务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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