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9-KPMG_China-外国企业派遣人员来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得到进一步明确_5页_573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務快讯总结(第九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
核心内容
2013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9号公告),旨在明确外国企业派遣人员来华工作时,是否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从而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该公告为跨国公司在人员派遣安排中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降低了税务不确定性。
主要观点
- 纳税义务判定标准:19号公告明确了派遣企业是否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以及是否通常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为判定是否构成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的“基本标准”。
- 参考因素:公告还列举了若干“参考因素”,包括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或服务款项、支付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费用、派遣企业保留部分款项、未全额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这些因素有助于进一步判断派遣行为的实质。
- 股东活动豁免:若派遣人员仅在中国为中国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或提供投资建议,其行为不构成派遣企业在华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从而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 税务文件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核派遣协议、管理规定、账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以确认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
关键信息
19号公告的意义
- 统一标准:19号公告填补了法规空白,使地方税务机关在判定派遣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有更统一的操作口径。
- 降低风险:公告有助于接收企业申请税务证明,便于其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降低了派遣企业的税务风险。
- 明确责任:派遣企业若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责任和风险,可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的税务问题
尽管19号公告提供了指引,但仍有以下问题未明确:
- 双轨制考核:若被派遣人员同时接受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的考核,可能引发中国纳税义务,公告未明确处理方式。
- 管理费用偿付: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偿付部分管理费用在商业上合理,但公告未提及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纳税义务。
- 工资支付与税务缴纳:若派遣企业直接支付工资,但接收企业未全额偿付,公告与75号文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
- 个人所得税缴纳与企业所得税义务:公告未明确被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是否影响派遣企业的中国纳税义务。
实务建议
- 文件准备:跨国公司应详细审查派遣安排相关的内部资料,包括合同协议、管理规定、账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
- 风险防范:若发现派遣安排存在薄弱点,应提前调整,完善文件资料,以降低中国税务风险。
- 多税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外,接收企业还需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确保对外支付时取得相应完税证明。
总结
19号公告是中国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税务确定性。然而,其仍存在部分未明确的税务问题,跨国公司需在实际操作中注意相关细节,确保合规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