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八:重庆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21省市已颁布民办教育细则-20180613-光大证券-22页-1mb
报告摘要
重庆民办教育实施意见及21省市细则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8年6月6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的补充,旨在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截至2018年6月11日,全国已有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出台民办教育实施细则或征求意见稿,涵盖分类管理、税收优惠、土地供给、退出机制、定价政策及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方面。
主要观点
- 分类管理:所有省份均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分配结余。
- 分类登记:非营利性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学校则登记为企业法人。
- 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待遇,部分省份对营利性学校也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 土地供给:非营利性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学校则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部分省份对土地变更和用途调整有特殊规定。
- 退出机制:设立补偿奖励机制,但各省政策不一,补偿标准和方式存在差异。
- 定价政策:营利性学校可自主定价,非营利性学校则多为政府指导价或试点市场调节价。
- 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资助政策,部分省份要求从学费中提取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 多元主体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政府、境外资源参与办学,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
关键信息
1. 各省细则共同点
- 分类管理:所有省份均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 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 多元主体合作: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入优质教育资源。
- 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自主设定收费标准。
- 土地供给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 退出机制:设立补偿机制,非营利性学校退出后,其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2. 差异化政策
2.1 分类管理过渡期
- 各省过渡期从3年到10年不等,部分省份如湖南允许举办者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
- 重庆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管理。
2.2 补偿机制
- 各省补偿方式和标准不同,如辽宁、云南、天津、海南等省份综合考虑出资、合理回报和办学效益等因素。
- 重庆规定补偿额不超过2017年8月31日前累计投入,结余部分可给予奖励。
2.3 定价政策
- 部分省份如河北、湖北、吉林、湖南、云南、江苏等对非营利性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
- 湖南非营利性学校在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可自主定价。
2.4 土地供给
- 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划拨供地,营利性学校则按有偿方式供地。
- 各省对土地变更、用途调整及补缴费用有不同规定,如河南允许灵活供地方式以确保平稳过渡。
2.5 税收优惠
- 多数省份对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企业或个人对教育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部分省份如辽宁还提供额外的税收优惠。
总结
综上所述,21省市自治区民办教育配套细则在基本原则和政策方向上保持一致,但在过渡期、补偿机制、定价政策、土地供给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需求。重庆作为其中之一,其政策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税收优惠、土地供给和退出机制提供了具体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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