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_7页_869kb
报告摘要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改总结
核心内容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5月18日,证监会通过了对《规定》的修改决定,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细化了禁入情形,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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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扩大:
原《规定》中对适用对象的界定较为狭窄,修改后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从业人员;
- 其他被证监会认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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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情形细化:
第五条新增了六项具体情形,包括:- 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 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情节严重,应当采取禁入措施,且存在阻碍、抗拒监管行为;
- 5年内被证监会给予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曾被采取禁入措施;
- 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法行为;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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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期限明确:
- 情节严重者可被禁入3至5年;
-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中起主要作用者,可被禁入5至10年;
-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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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权利保障:
- 在采取禁入措施前,证监会需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保障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若违法行为的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禁入措施也应相应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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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处罚结合:
- 禁入措施可单独或与行政处罚一并适用;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关键信息
- 修改依据:2015年3月2日证监会第7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
- 修订背景:原《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 诚信记录:被禁入人员信息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 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证券市场,还适用于期货市场,可参照执行。
总结
此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改,体现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化了对责任人员的惩戒机制。通过扩大适用对象、细化禁入情形、明确禁入期限,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规定也强调了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一修订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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