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15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_8页_743kb
报告摘要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改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条件、程序和后果。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三条的修改
- 原内容:仅涵盖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修改后:将范围扩大至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关键人员的监管。
二、第四条的修改
- 明确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要求相关人员在收到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履行相关职务,并由所在机构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三、第五条的结构调整与新增内容
- 原第五条第(二)项被拆分为新的第(二)、(三)、(四)项。
- 新增第(五)项:对情节严重且阻碍、抗拒监管机构执法行为的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新增第(六)项:对5年内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曾被禁入的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新增第(七)项:对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 新增第(八)项:对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禁入措施。
关键信息总结
禁入措施适用对象
-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高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高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责任人员。
禁入措施的期限
- 情节严重者:3至5年;
-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起主要作用者:5至10年;
- 情节特别严重者:终身禁入。
禁入措施的执行与程序
- 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
- 被禁入者需在收到决定后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 所在机构需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 中国证监会将通过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禁入决定,并记入诚信档案。
从轻、减轻或免予禁入的情形
-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
- 受他人指使、胁迫且能主动交待;
- 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禁入的情形。
共同责任的处理
- 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比照主要责任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免予禁入。
总结
此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强化了对证券市场关键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强调了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禁入措施的执行流程与社会公示机制,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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