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上交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_16页_192kb
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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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明确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确保规范运作。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须勤勉履职。 -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列明股东大会可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利润分配、对外担保、资产交易、融资、章程修改等。明确 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有特定限制条件及表决要求(如担保总额超过审计净资产50%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类型与召集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适用于董事会成员不足、重大亏损或股东请求等情形。独董、监事会、持股超10%股东均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 -
提案与通知
提案内容需合法合规,距会议前10天发布通知。临时提案需股东提出,涉及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时应妥善披露关联信息。会议通知包含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关键要素。 -
会议召开与表决程序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表决方式包括现场、网络投票,同一股份不得重复使用,投票结果需公证记录。中小股东表决权须单独计票。 -
决议与效力
普通决议需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章程修改、重大并购);决议违反法律或章程者可申请撤销。 -
董事会修订规则权限
规则修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原因为合规则修改或公司事务调整。规则未覆盖部分按法律、证监会要求执行。生效与解释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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