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8-上交所科创板-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_17页_191kb
报告摘要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结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规范股东大会行为,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 基本原则:公司需依法按公司章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组织,全体董事勤勉尽责。
- 职权范围: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主要职权:
- 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 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 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 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议担保事项、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等。
- 要求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如修改章程、购买重大资产等)。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召集主体:董事会应按法规规定期限召集股东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临时召集权:
- 独立董事、超过一定比例股东(持股10%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必须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意见,表决后5日内发出通知。
- 监事会、持股10%以上股东也可提案,程序与独立董事类似。若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履行,符合持股比例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 自行召集:自行召集的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10%,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配合义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提供配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提案要求:内容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符合法规及章程规定。
- 提案主体:董事会、监事会、持股3%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 不得修改/增加提案:未经同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或增加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 提案披露:
- 包含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背景、关联关系、持股情况等),董事非职工代表候选人需作出履职承诺,提案人也需同意。
- 拟讨论事项需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 提案应分开审议。
- 通知要素: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代理出席说明、股权登记日、联系人、表决方式等。
- 通知后规则:不得延期或取消,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公告。通知内容不能更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 召开形式:以现场会议为主,鼓励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参与。
- 主持规则: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董事推举董事主持。监事会、股东自行召集分别由主席、召集人代表主持。
- 报告与解释:年度股东大会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述职。高管应就质询作出解释。
-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基本信息、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需由相关人员签字保存十年。
- 投票规则:
- 表决分为普通(过半数)和特别决议(2/3以上)。中小股东表决需单独计票。
-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非关联股东表决且需达到相应比例(普通或特别)。
- 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特定比例以上股东持股需采用),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决定。
- 一次只能使用一种表决方式,重复投票以首次为准。
- 计票、监票应由律师及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参与,当场公布结果。
- 决议通过与实施: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无效。股东大会应在决议公告后2个月内派发股利或办理相关更迭手续。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质疑或决议内容的违规可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每次股东大会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议事规则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相关责任与修订
- 决议失效/撤销:决议内容违法、条款违反章程、公司大股东限制中小股东权利等情况下,股东可在60天内请求撤销。
- 规则修订:董事会负责修订本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若本规则与后续法律、法规、章程冲突,以新规定为准修改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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