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33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编号:AP-375SE-2012-008)是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修改、实施与复审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民航局及其支持单位在标准管理中的职责,规定了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流程、标准制定与修订的具体步骤、标准修改的程序、标准实施与复审的要求,以及相关附件的使用规范。
主要观点
- 标准化管理职责明确: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复审等全过程管理。
- 标准制定流程严谨:标准制定需经历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审查、报批等阶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标准修改有明确规则:标准修改需通过“修改申请表”提出,并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发布“修改通知单”,每项标准最多可修改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不超过两项。
- 标准实施与复审周期明确:行业标准发布后需在五年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类型。
- 强调标准质量与协调性: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技术内容准确、格式规范,避免与现行标准冲突。
- 强调参与单位的责任与协作:标准起草单位需负责标准内容的编写、征求意见、修改及实施监督;管理支持单位负责技术管理、初审、复核及出版发行;相关单位需配合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
关键信息
一、标准项目计划制定
- 依据体系表:标准项目计划制定以《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为依据,每三年修订一次。
- 申报流程:
- 民航各单位需填写《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 通过管理支持单位初审后,提交至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
- 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规定截止日期和网上申报方式。
- 立项原则:
- 体系表内项目可立项;
- 无国家标准但需统一的项目可立项;
- 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提高服务水平等急需项目优先立项;
- 综合标准化配套项目优先立项;
- 技术不完善或不能广泛应用的项目不应立项;
- 预计近期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应立项;
- 涉及其他行业的项目不应立为民航行业标准;
- 申报单位未完成前项目者,暂缓立项。
二、标准制定与修订
- 起草要求:
- 标准起草单位需在委托书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编写;
- 标准需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 编制说明需包括工作简况、编制原则、技术内容依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 征求意见流程:
- 起草单位需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 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 对重大意见需说明论据。
- 送审与审查:
- 起草单位需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提交管理支持单位初审;
- 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查申请;
- 审查委员会由民航局、管理支持单位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
- 使用单位代表不少于四分之一,起草单位代表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 审查采用会审方式,需填写《标准送审稿审查单》和《审查结论表》;
- 审查通过标准需形成报批稿并提交管理支持单位复核;
- 复核通过后,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批。
三、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 批准与编号:民航局批准后,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号和确定实施日期;
- 出版发行:管理支持单位负责标准文本的出版、发行和质量保障;
- 信息更新:新发布标准需及时更新民航标准计量网信息。
四、标准的实施与复审
- 实施监督: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 复审周期: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 复审结果:
- 无需修改的标准继续有效;
- 需修订的标准列入修订计划;
- 无存在必要标准予以废止。
五、附件说明
-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局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用于标准项目申报;
- 附件2:《中国民用航空局标准、计量任务委托书》用于标准起草单位与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划分;
- 附件3:《民航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用于汇总和处理征求意见反馈;
- 附件4:《标准送审稿审查单》用于审查人员对标准送审稿的表决;
- 附件5:《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用于记录审查结果;
- 附件6:《民航行业标准报批件》用于标准报批和审批;
- 附件7:《民航行业标准修改申请表》用于标准修改申请;
- 附件8:《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用于标准修改后的发布。
结构总结
| 章节 | 内容概要 |
|---|---|
| 第一章 总则 | 明确标准管理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
| 第二章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 规范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依据、申报流程和立项原则 |
|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 | 详细规定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流程及材料要求 |
|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发布 | 明确标准批准、编号、发布及信息更新要求 |
| 第五章 标准的修改 | 规范标准修改的申请、审批及发布流程 |
|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 强调标准实施监督和定期复审机制 |
| 第七章 附则 | 规定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日期,同时废止旧规定 |
适用对象与流程图示
- 适用对象:民航局、管理支持单位、标准起草单位、相关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单位。
- 流程简图:
项目申报 → 可行性论证 → 立项审批 → 起草标准 → 征求意见 → 送审 → 审查 → 报批 → 批准发布 → 实施 → 复审 → 修改或废止
重点制度与要求
- 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内容编写、征求意见、修改及实施配合;
- 管理支持单位:协助技术管理、初审、复核、出版发行;
- 审查委员会:由民航局、管理支持单位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标准审查;
- 标准修改限制:每项标准最多修改两次,每次不超过两项;
- 标准实施监督: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复审结果作为修订依据;
- 标准质量要求:格式、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需符合国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实施与监督机制
-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
- 管理支持单位负责技术协调和质量监督;
- 标准起草单位需配合实施与复审工作;
- 审查会议需有明确的主持人和投票规则,确保审查公正;
- 项目经费需专款专用,使用情况需提供证明。
结语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确保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质量、适用性和时效性,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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