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9-KPMG_China-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十年_3页_430kb
报告摘要
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十年报告总结
概述
本文简要介绍财税[2011]58号文件,该文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了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关键优惠内容
关税优惠
- 自2011年1月1日起,鼓励类产业(注释2)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优惠税率:在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适用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优惠: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有上述优惠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地区
西部地区包括:
-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广西
-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鼓励类产业企业需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背景与意义
“十二五”规划强调地区协调发展,支持西部大开发。该政策延续了2001年202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消除了此前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企业可在201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依据本文件使用15%优惠税率。
建议
企业应密切关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出台,并在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以了解新规定对自己的影响。
联系方式排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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