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第三期_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亮相_2页_196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三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
核心内容
2021年2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公开了财税〔2020〕63号文件全文,标志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实施。该政策旨在促进创投行业发展,鼓励长期投资,同时缓解个人投资者的重复征税问题,使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税收红利。
主要观点
一、63号文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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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完成备案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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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两档):
- 第一档优惠:若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则企业所得税免征额为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2。
- 第二档优惠:若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则企业所得税免征额为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税收优惠效果分析
创投基金(公司)层面
- 股息所得:不在63号文优惠范围内,但可享受国家现有政策的免税待遇。
- 股权转让所得:符合条件可适用两档优惠,即减半征税或免税。
投资者(公司股东)层面
-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尽管基金层面有优惠,但个人综合税负仍为20%,与合伙型创投的税负率相近。此外,若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则税收红利稀释。
-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股息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受益于基金层面的税负降低。
关键信息
- 该政策是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一部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63号文,明确政策适用条件及优惠内容。
-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评估和研判政策效果。
- 政策在设计上较为简洁,但实际执行中仍需关注多个细节,如投资时间计算、个人持股比例变动等。
毕马威建议
- 政策对比:63号文与其他现行政策(如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8号)相比,公司型创投与合伙型创投在税收待遇方面仍存在差异,需结合业务安排进行全面税务筹划。
- 执行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如何计算项目持有时间、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是否被视为避税行为等问题,需谨慎应对。
- 持续关注:我国基金税制仍在逐步完善中,建议及时跟进政策动向和行业最佳实践,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 全周期服务:毕马威将继续在系列文章中深入探讨基金设立、运营及退出阶段的税务考量,为人民币基金及离岸基金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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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豪
税务咨询服务 | 金融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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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秋妲
税务咨询服务 |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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