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1-深交所-_中国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及监管体制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89号)_92页_723kb
报告摘要
中文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及监管体制研究报告摘要
一、核心问题与目标:
解决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市场监管标准不统一对公平竞争、投资者利益保护及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影响,提出完善监管体制的设想。
二、集合投资产品特性与监管机制:
- 典型委托代理问题带来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需建立内部治理(制衡机制、激励机制、保护措施)和外部约束(市场约束、监管制度)机制。
- 基本监管制度:信息披露、资本金制度、产品治理、管理人治理、资产托管、利益冲突规则、监管报告、投资者补偿。
三、国际监管经验与趋势:
- 美国:多头监管(SEC、OCC、CFTC)→ 温和功能监管(统一同类产品规则,多头监管);英国:彻底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机构)。
- 全球趋势:从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按产品性质统一监管)转变,日本、韩国等国已实现统一监管。
四、中国市场现状与问题:
- 发展现状:基金、券商资管、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连险五大类产品并存,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占据主导,投连险份额低。
- 监管差异:
- 基金公司产品:证监会监管,规则严格;
- 证券公司资管:证监会监管,灵活但规模小;
- 银行理财产品:银监会监管,侧重风险控制,销售引导;
- 信托公司产品:银监会监管,投资灵活但风险大;
- 保险公司投连险:保监会监管,注重销售误导防范。
五、监管体制缺陷:
- 影响公平竞争:监管规则差异导致产品设计、投资范围、运作模式不同,影响机构竞争力。
- 损害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风险披露、利益冲突规则不一致,投资者信息不对称。
- 增加系统性风险防范难度:监管机构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监控行业整体态势困难。
六、完善监管体制设想:
- 远期目标:实现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统一法律体系。
- 中期目标:集合投资产品成熟后,统一投资者保护规则。
- 近期目标(近期):统一公募与私募区分标准,完善公募型产品规则,借《基金法》修改之机推进。
七、关键建议:
明确公募与私募产品界限,区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采取适当销售策略,统一信息披露、资产托管、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核心规则。
参考文献可不列,因报告核心观点已通过上下文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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