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CP-2015-17-CP-on-draft-GL-on-communication-between-competent-authorities-and-auditors_40页_559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沟通的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旨在为监管机构与信用机构的审计师及审计公司之间的沟通提供指导原则。该文件基于欧盟法规和国际标准,强调通过有效沟通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文件依据《关于公共利益实体(PIEs)法定审计的法规》(EU)第537/2014号第12(2)条,要求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 沟通目标:促进监管和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沟通类型:分为两类:机构特定沟通(涉及单个信用机构的信息)和行业特定沟通(涉及整个行业或行业部分的信息)。
- 沟通原则:包括7项原则,涵盖沟通的范围、形式、参与方、频率和时间安排,以及集体沟通。
- 比例性原则:沟通应与信用机构的规模、组织结构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 信息保密:共享的信息应保持机密性,符合《资本要求指令》(CRD IV)第56条和《关于PIEs法定审计的审计法规》第12(3)条。
关键信息
沟通框架
- 沟通应开放、建设性,并适应未来可能的变化。
- 监管机构和审计师应建立适当的流程,并确保信息共享的保密性。
- 信用机构应是主要的信息来源,监管机构和审计师不得互相替代对方的职责。
沟通形式与频率
- 沟通形式包括双边会议和三方会议。
- 沟通应及时,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临时沟通。
- 对于系统性重要机构(如G-SILs和O-SILs),监管机构应至少每年与审计师进行一次深入沟通。
沟通内容
- 监管机构应要求审计师提供与监管任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审计程序、证据、结论等。
- 审计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与法定审计相关的信息,如财务报表、资产估值、治理结构等。
- 沟通内容应包括当前问题和新兴问题,如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方法、重大事项等。
比例性应用
- 沟通应根据信用机构的规模、组织结构、业务复杂性等因素进行调整。
- 对于系统性重要机构,应采取更频繁和正式的沟通方式。
国际一致性
- 文件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BCBS)关于“银行外部审计”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国际层面的协调一致。
实施与反馈
- 指导原则需在2016年底前实施。
- EBA邀请各利益相关方对文件内容进行反馈,特别是对适用范围、沟通框架和比例性方法提出意见。
附录与支持文件
- 附录I:提供了沟通内容示例,帮助理解哪些信息可以在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共享。
- 支持文件: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成员国调研总结和咨询问题概述,为指导原则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下一步行动
- EBA计划在2016年内完成指导原则的制定,并在2016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 反馈意见需在2016年1月21日前提交,逾期可能无法处理。
总结
该咨询文件为欧盟监管机构与信用机构审计师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全面、结构化的指导框架,强调比例性、开放性和有效性。通过促进信息共享和相互理解,文件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监管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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