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6-05-28Final-report-on-GL-on-communication-between-competent-authorities29_63页_956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沟通的指南
核心内容
EBA发布《关于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沟通的指南》(EBA/GL/2016/05),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的有效沟通,以提升对信用机构的监督效率,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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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指南基于《欧盟审计条例》(Regulation (EU) No 537/2014)第12(2)条,要求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建立有效对话。EBA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第1093/2010第16条,制定此指南。 -
沟通目的
有效沟通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和审计质量,确保信息在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及时、准确地传递,从而促进金融稳定。同时,有助于在欧盟成员国间实现监管实践的进一步趋同。 -
沟通类型
沟通分为两类:- 机构特定沟通:针对单个信用机构的信息交流。
- 行业特定沟通:涉及多个信用机构的行业性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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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围
沟通涉及的信息包括机构特定信息、行业特定信息、当前问题和新兴问题。信息应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以支持监管和审计任务的执行。 -
沟通形式
沟通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定期或临时。书面沟通适用于需要记录或确保清晰度的情况,口头沟通适用于需要即时反馈或讨论复杂问题的情况。 -
参与人员
沟通应由具备专业知识、信息和授权的人员进行,如监管机构的监督团队负责人、审计师的审计负责人等。 -
比例性原则
沟通应根据信用机构的规模、组织结构和活动复杂性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沟通的有效性。 -
保密要求
沟通中的信息需遵守《CRD IV》第7章第II节的保密要求,审计师出于善意向监管机构披露信息不构成违约。
关键信息
沟通原则
- 原则1:共享信息应与双方任务相关,并考虑其重要性。
- 原则2:监管机构应请求审计师分享与信用机构监督相关的信息。
- 原则3:监管机构应向审计师共享可能影响审计的事项。
- 原则4:沟通应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
- 原则5:沟通应由具备相关知识、信息和授权的人员进行。
- 原则6:沟通应具有频率和时机的灵活性。
- 原则7: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的沟通应促进相互理解,避免一方取代另一方的职责。
信息内容
- 机构特定信息:涉及单个信用机构的运营、风险状况、治理结构等。
- 行业特定信息:涉及整个行业或其部分的风险趋势、监管变化等。
- 关键信息领域包括:
- 外部环境与风险状况
- 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 信用机构持续经营能力
- 审计方法与审计报告
- 财务报表与资产、负债估值
- 审计师与管理层的沟通
- 审计程序的主要发现与结论
沟通频率与方式
- 沟通应定期进行,并根据需要临时调整。
- 监管机构应至少每年与特定信用机构的审计师进行一次深入沟通,讨论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及审计师与管理层的沟通。
实施与适用
- 指南于2017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 监管机构需在指南发布后两个月内通知EBA其是否遵守指南,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
- 指南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且不削弱审计师的“报告义务”。
附件内容
指南附录提供了非穷尽性的信息交流领域和问题清单,涵盖监管与审计师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如风险状况、治理结构、审计方法等。
国际一致性
指南参考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关于银行外部审计的指导,以及世界银行金融报告改革中心(CFRR)的相关工作,以确保与国际实践的一致性,促进国际监管公平。
下一步行动
- 指南将被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并在EBA网站上发布。
- 监管机构需在发布后两个月内报告其合规情况。
总结
EBA的指南旨在通过规范监管机构与审计师之间的沟通,提高信用机构监督的有效性,促进金融稳定。指南强调比例性、保密性、信息相关性及双方职责的明确划分,同时考虑了欧盟及国际监管实践,确保其适用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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