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宣贯会材料-2017.10.17-59页-1mb
报告摘要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宣贯会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油耗积分和新能源积分并行管理机制,推动乘用车行业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升行业整体节能水平。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正文内容
1. 总则
- 管理目标: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 主管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同实施管理。
2. 车型范围
- 乘用车定义: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 新能源乘用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乘用车。
- 传统能源乘用车: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乘用车。
3. 积分核算
- 油耗积分核算:基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乘以生产或进口量。
- 新能源积分核算:基于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的差额,新能源积分比例要求从2019年起逐步提升。
4. 报告与公示
- 年度报告:企业需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预报告,3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报告。
- 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信部在4月10日前公示上一年度积分情况,异议可在30日内提出,30日内答复。
- 报告核实:工信部会同其他部门在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5. 积分并行管理
- 正积分使用:油耗正积分可结转或转让,新能源正积分可自由交易,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正积分可结转一年。
- 负积分抵偿:负积分可通过使用正积分、购买正积分等方式抵偿,未抵偿的需提交调整计划。
- 抵偿期限:负积分需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抵偿归零。
6. 监督管理
- 信用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企业需提交信用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将被通报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 核查机制: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分别负责核查不同方面的数据。
7. 法律责任
- 违规处理:未按规定报送数据或提交报告的,将被通报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处罚。
- 调整计划提交:未抵偿归零的负积分企业需提交年度调整计划,否则不予列入公告或核发认证证书。
8. 附则
- 核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车辆以出厂合格证制造日期为准,进口车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签发日期为准。
- 实施时间: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内容
附件一:数据报送要求
- 报送范围:境内生产或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包括传统和新能源乘用车。
- 报送原则:按“一车一条数据”报送,确保数据真实性。
- 报送时间:境内生产车辆在下线后48小时内,进口车辆在核销后48小时内上报。
- 报送流程:企业需提交纸质材料获取上传账号,登录平台填报数据。
附件二: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 纯电动乘用车:
- 标准车型积分 = 0.012 × 续驶里程(km) + 0.8
- 若满足特定电耗条件,积分倍数可提高至1.2倍。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标准车型积分 = 2分
- 若纯电续驶里程不满80公里,需满足油耗条件,积分倍数为0.5倍。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标准车型积分 = 0.16 ×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kW)
- 若满足续驶里程和功率比要求,积分倍数为1倍。
政策影响
- 节能技术普及:政策要求下,典型节能技术普及率不断上升,有助于降低单车油耗。
- 新能源汽车发展:预计政策实施期间可累计生产新能源乘用车达380万辆,实现行业500万辆新能源汽车规划目标。
- 碳排放减少:预计2018-2020年期间,可减少CO2排放约6000万吨。
总结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通过积分机制引导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发展,强化了行业监管与企业责任,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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