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C-CP-2015-003-28CP-on-Joint-Guidelines-on-Qualifying-Holdings29_52页_499kb
报告摘要
联合咨询文件总结:关于金融领域合格持股收购和增持的审慎评估联合指引
核心内容
本文件为欧洲监管机构(ESAs)发布的《关于金融领域合格持股收购和增持的审慎评估联合指引》草案,旨在为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供统一的审慎评估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在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领域中,所有收购或增持合格持股的行为均受到一致的监管审查。
主要观点
- 法律框架:根据2007/44/EC指令,金融领域的收购和增持需进行审慎评估,该指令已融入相关金融领域的专项法规和指令中。
- 目标:确保审慎评估过程的法律确定性、清晰性和透明度,并在欧盟范围内和不同金融领域中实现一致的处理方式。
- 协调合作:强调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和评估标准的统一,以促进监管实践的趋同。
- 统一标准:通过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避免各成员国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监管不一致。
关键信息
1. 响应咨询
- ESAs邀请对草案提出意见。
- 意见需明确回应问题、提供清晰理由及证据,并说明可能的替代方案。
- 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日,逾期提交可能不被处理。
- 提交意见时需注明是否公开或保密,保密意见将由ESAs的申诉委员会和欧洲监察专员审查。
2. 背景与理由
- 2008年,原三个三级委员会(CEBS、CESR、CEIOPS)发布了非约束性的3L3指引。
- 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指令执行审查报告》,指出尽管总体上指令执行良好,但仍存在若干需要解决的问题。
- 问题包括:
- 缺乏统一的“间接合格持股”和“共同行动者”定义;
- 对“收购决定”是否适用的共识不足;
- 对比例性原则的执行不一致;
- 对收购者财务稳健性的评估标准不明确;
- 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定义和评估存在模糊;
- 时间限制和有条件批准的适用性不一致;
- 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需进一步改善。
3. 联合指引内容
3.1 主题与适用范围
- 指引旨在明确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在评估金融领域合格持股收购和增持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和评估标准。
- 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监管机构在对目标机构的持股收购和增持进行审慎评估时。
3.2 定义
- 监管机构:指根据专项法规定义的负责监督目标机构的监管机构。
- 合格持股:指持有目标机构10%或以上资本或投票权,或能够对目标机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的持股。
- 共同行动者:指根据明确或隐含协议进行收购或增持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因不作为而可能构成共同行动的情况。
- 目标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目标机构的监管机构。
- 目标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中央对手方等。
- 第三国等效国家:指在审慎评估标准中被视为与欧盟监管体系等效的非欧盟国家。
3.3 通知与评估
- 监管机构应根据共同行动者的情况,汇总其持股并判断是否达到合格持股门槛。
- 每位共同行动者或其代表需向目标监管机构提交通知。
- 目标监管机构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共同行动,即使未收到通知。
3.4 评估标准
- 评估需基于五个审慎标准,包括:
- 监管机构的职责;
- 收购者的财务稳健性;
- 是否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 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 是否符合比例性原则。
3.5 合作与信息共享
- 监管机构需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确保评估过程的协调一致。
- 各监管机构应根据《ESAs条例》将指引纳入其监管实践中。
附录与配套文件
- 附录I:建议的收购通知所需信息清单,包括收购者身份、持股情况、财务资料、合规性文件等。
- 配套文件: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影响评估草案》,旨在进一步澄清间接收购、共同行动者等概念,并解决现有不一致问题。
实施要求
- 根据《ESAs条例》第16条和第56条第1款,成员国监管机构须努力遵守指引。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知的监管机构将被视为未遵守指引。
- 通知应发送至指定邮箱,并注明参考编号“JC/GL/xxx”。
其他相关信息
- 共同行动者的判断需基于具体事实和情况,包括股东关系、资金来源、投票一致性等。
- 《2012年12月12日公司治理与公司法行动计划》已对共同行动者问题作出说明。
- 监管机构在判断共同行动者时应避免阻碍股东为良好公司治理而进行的合作。
总结
本指引旨在统一欧盟范围内金融领域合格持股收购和增持的审慎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通过明确共同行动者的定义、通知程序、评估标准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指引为各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同时保留了对各国法律和实践的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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