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KPMG-国际财务报告准则_IFRS_-_保险前沿动态_-_第五十五期,_二零一六年六月_26页_812kb
报告摘要
合同服务边际
- 目的: 代表合同组合未来将提供服务的利润。
- 更新:
- 明确在合同初始之后计量,反映期末仍在合同组合中的合同持续期和规模。
- 确定合同分组标准:需具有类似特征(预估现金流对关键假设变化的响应相似,以及相似的预计盈利性)。
- 定义“盈利性”为合同服务边际占总预期收入的百分比;允许使用保费预期回报率作为实务操作方法。
残旧保单处理
- 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需考虑未来持续期。
- 保单终止时,其剩余合同服务边际由预计继续有效的合同吸收。
盈亏比例与分摊
- 盈亏比例应用: 当保险合同盈利预测变动不大时,适用合同初始的折现率。
- 系统分摊方法:
- 对盈利预测有实质性影响的,通过固定利率或给付利率分摊。
- 不需强制指定分组,可采用实务方法。
- 总政策目标: 合同终止时,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应为零。
可变费用法
- 范围限制: 不适用于实体签发或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 理由: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经济性质及利润来源上不同。
披露要求
- 取消对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细节分析的要求。
- 强制披露如何系统性分摊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
- 披露选用折扣率、市场变量变动、及其他相关政策细节。
其他关键问题
- 近期问题: IASB继续讨论保险合同准则的生效日期。
- 平行应用建议: 针对IFRS4与IFRS9生效日期差异,提供进一步修订建议。
- 再保险合同: 不使用可变费用法处理再保险。
结论
IASB完善保险合同准则,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计量与分组标准,规范财务收入/费用的计入与披露,同时确认再保险合同处理上限定使用可变费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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