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FSB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_Guiding_Principles_on_the_Internal_Total_Loss_4页_212kb
报告摘要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Internal TLAC)指导原则》总结
核心内容
《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Internal TLAC)指导原则》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的咨询文件,旨在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危机管理组(CMGs)中“主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在实施内部TLAC机制时提供指导。该指导原则与FSB的TLAC标准相一致,旨在确保在银行危机时,损失吸收和资本补充需求能够由集团的“解决实体”承担,而无需将子公司直接纳入解决程序。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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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角色
响应者普遍认为原咨询文件对主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职责的描述偏向后者,希望实现更平衡的分工。FSB在最终指导中强调主监管机构在识别关键子集团中的主导作用,并调整了相关原则以减少对东道国监管机构的过度依赖。 -
内部TLAC的预置要求
一些响应者认为,由于G-SIBs已签订受担保支持协议,内部TLAC的预置可能不再必要。FSB在最终指导中确认,内部TLAC仍需预置在子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用担保形式替代。 -
关键子集团的构成
有响应者认为“姐妹子公司”构成关键子集团的定义模糊,可能导致随意划分。最终指导明确指出,只有在子公司之间存在显著财务或运营依赖时,才可视为关键子集团,并强调关键子集团应具有结构上的连贯性。 -
内部TLAC的构成比例
有行业响应者反对咨询文件中提出的33%债务比例要求,认为这会增加杠杆、惩罚资本充足的子公司、限制灵活性。最终指导强调,该比例应根据子集团现有内部TLAC工具的实际构成进行调整。 -
盈余TLAC的管理
响应者反对将盈余TLAC强制存放在解决实体,认为这在操作和法律上不具可行性,且可能影响集团的资金结构。最终指导允许盈余TLAC存放在其他实体,前提是这些资产可以灵活转移至解决实体,以支持解决策略的实施。 -
内部TLAC的发行与扣除机制
响应者建议应允许更广泛的内部TLAC发行方式,而不仅限于直接和间接发行。最终指导确认直接和间接发行是示例,而非唯一途径,并引入扣除机制以避免内部TLAC的重复计算。 -
不可持续点权力
响应者认为,若已存在法定触发机制,合同触发机制可能是不必要的。最终指导删除了这一建议,不再包含在最终版本中。 -
实施时间表与合规期
响应者希望明确内部TLAC实施的时间框架,特别是在新关键子集团被识别后。最终指导规定内部TLAC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允许新识别的关键子集团在36个月内(或更短)满足内部TLAC要求。此外,G-SIBs在解决期结束后,有24个月的时间恢复合规。
关键信息
- 内部TLAC定义:指解决实体承诺承担其关键子集团的损失吸收和资本补充需求。
- 实施目标:确保在危机情况下,关键子集团的损失可以由集团层面的解决实体吸收,而不需直接进入解决程序。
- 监管协调:强调主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监管冲突。
- 灵活性与可行性:在关键子集团构成、TLAC发行方式、盈余管理等方面,FSB在最终指导中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以确保实施的可行性。
- 合规期与时间表:内部TLAC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识别的关键子集团需在36个月内满足要求,解决期后有24个月恢复合规。
总结
FSB在最终指导中对《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以回应咨询期间收到的反馈。修订内容包括更平衡的监管机构角色分工、允许担保形式的内部TLAC、明确关键子集团构成标准、调整内部TLAC构成比例、允许盈余TLAC灵活管理、提供更广泛的内部TLAC发行方式以及删除合同触发机制。同时,FSB明确了内部TLAC的实施时间表和合规期,以确保其在G-SIBs解决计划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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