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7-深交所-我国发展上市房地产基金研究(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00号)_87页_317kb
报告摘要
我国发展上市房地产基金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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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 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现行《公司法》和《信托法》对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限制较多,而契约型上市房地产基金(LPFs)的法律障碍较小,建议优先发展LPFs。 - 产品设计建议:
LPFs以契约型基金为基础,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组成,具有高流动性和稳定分红的特点。管理人负责投资与资产运营,托管人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决策权。 - 产品功能与要求:
- 投资方向:仅限于可产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禁止投资空置土地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投资比例不低于75%。
- 收入分配:分红比例不低于90%,剩余资金作为红利分配给持有人。
- 评估方法:建议采用FFO(运营资本法)进行估值,而非GAAP(通用会计准则),以更好地反映现金流情况。
- 治理结构:明确持有人大会的决策权限,增强投资者话语权,规范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 监管原则:
上市监管与普通股票类基金类似,但需对资产要求、结构设计、参与方职责等进行专项监管,特别是加强增值路径和信息披露的监管。 - 市场影响:
LPFs有助于降低房地产行业对银行的融资依赖,为投资者提供低风险、高稳定性的投资工具,同时提升房地产二级市场流动性。
- 法律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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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建议:
- 证监会应尽快制定《上市房地产基金暂行规定》,明确LPFs的设立、运营和监管要求。
- 加强行业研究与论证,完善LPFs的组织结构和政策支持。
- 推动资产评估、税务政策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为LPFs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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