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和再融资变局_CDR带来的投资机会_39页_3mb
报告摘要
IPO和再融资变局:CDR带来的投资机会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分析了中国存托凭证(CDR)的制度设计及其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影响,重点探讨了CDR的发行条件、架构、定价机制及潜在规模估算。同时,通过对比ADR、HDR、TDR等境外存托凭证的案例,为CDR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了参考依据。文档还强调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及公募基金投资CDR的可行性。
主要观点
1. CDR的发行与交易机制
- 发行方式:CDR可以基于已发行的境外基础证券(如股票或DR)发行,也可以基于公司新发行的普通股。
- 交易方式:CDR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两种方式。
- 注销流程:国内投资者卖出CDR后,存托机构将回收并注销CDR,同时将基础证券回流至境外市场。
2. CDR的发行条件
- 发行公司需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公司需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持续盈利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
-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得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存托凭证架构与机构职责
- 存托机构可以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
- 存托机构职责包括:签订存托协议、基础证券保管、建立和维护持有人名册、签发与注销CDR、代理行使持有人权利。
4. 投资者保护机制
- 存托协议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工具。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发起民事诉讼。
- 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或修改协议与章程。
5. 公募基金投资CDR
- 公募基金若合同未明确允许投资CDR,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投资比例、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均参照境内上市股票执行。
6. CDR定价机制
- 非融资型CDR定价参考境外市场普通股市价,经汇率与股数折算后确定。
- 融资型CDR定价可能参考境外市场市价或采用类似A股IPO的定价流程。
关键信息
CDR的发行与交易要点
- 发行公司要求:需满足证券法第十三条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架构健全、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 承销机构: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的,必须由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非新增证券发行CDR的,可由其他规定机构承销。
- 信息披露:需披露公司章程与境内法律制度的差异、VIE架构、存托协议等内容,且披露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
- 监管机制:证券交易所在实时监控CDR交易,必要时可对异常账户进行交易限制。
存托凭证的结构与功能
- ADR架构:由发行公司、托管机构、中央存托公司、存托机构和投资者构成。
- 托管机构:负责基础证券的保管。
- 存托机构:负责存托凭证的发行、注销、分红派息及行使投票权。
境外存托凭证案例参考
- ADR案例:如阿里巴巴、京东、网易等,其ADR对应的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平均在5%-10%之间。
- HDR案例:如淡水河谷,HDR代表的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平均为5%-10%。
- TDR案例:如康师傅,其TDR对应的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平均为7.1%。
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潜在规模
- 已上市红筹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的约5家,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网易,合计市值约7.1万亿元人民币。
- 未上市“独角兽”企业:约30家,估值合计约2.74万亿元人民币,但并非全部满足营收门槛。
潜在投资机会
- CDR制度为海外创新企业回归A股提供了新的路径,有助于提升其在境内的知名度与融资能力。
- 随着CDR制度的逐步落地,投资者可以关注具备CDR发行条件的创新企业,尤其是符合试点要求的“独角兽”企业。
- 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了市场信心,同时公募基金的参与为CDR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总结
CDR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回归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其发行与交易机制、监管要求、投资者保护及定价方式均体现了对境外成熟市场的借鉴与本土化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而言,CDR提供了新的融资与上市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然而,CDR的发行仍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并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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