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11-5页
报告摘要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是对外商投资准入领域实施特别管理的政策文件,明确了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以及在特定领域中外资的准入要求。该清单以外资准入限制为核心,规定了外资在某些行业中的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限制条件,并指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主要观点
- 内外资一致原则: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与内资一致的管理方式,即不再单独设置外资准入限制。
- 过渡期安排:部分领域设有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将按新规定执行。
- 外资准入限制:对于特定行业,外资需遵守严格的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合资要求,部分行业则完全禁止外资进入。
- 特殊区域与协议优惠: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及与港澳台、国际伙伴签订的经贸协议中,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有更优惠的开放政策。
关键信息
一、农、林、牧、渔业
- 种业: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 渔业: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禁止内容: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稀土、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 印刷业: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业: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及核燃料生产。
-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炮制技术应用及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汽车制造业: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但2022年后已取消该限制。
- 通信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受限制。
- 其他制造业: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核力发电: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管网设施: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 烟草制品: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水上运输业: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及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航空客货运输: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 通用航空服务: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限于中方控股。
- 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民用机场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 邮政业: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及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八、金融业
- 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但2021年后已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 保险业: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后已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法律服务: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咨询与调查: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专业技术服务业:禁止投资涉及测绘、地质调查等特定技术领域的活动。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二、教育
- 教育机构: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成员不少于1/2)。
- 禁止内容: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及宗教教育机构。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出版: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及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广播电视:禁止投资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相关业务,包括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及电影引进业务。
- 文物保护: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文化娱乐: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总结
该负面清单对多个行业设定了外资准入限制,强调了国家安全、文化保护、公共事业等领域的重要性,同时为部分行业设定了过渡期。随着政策的逐步调整,部分限制已取消,体现了中国对外资政策的逐步开放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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