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了解的_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_146页_849kb
报告摘要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扣除篇总结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不得重复扣除,除非另有规定。
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企业可在专项申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若因追补确认导致亏损或盈利变化,应先调整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处理。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二、具体扣除项目
2.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准予扣除。若企业已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需符合工资薪金制度、行业水平、相对固定等条件。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2.1.3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2008年以前已提取但未发放的工资储备基金,可在实际发放年度据实扣除。
2.1.4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
2.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出
股权激励分为立即行权和等待期行权两种情形:
- 立即行权的,按行权时的公允价与支付价差额计算工资薪金支出;
- 等待期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可行权后方可扣除。
2.1.6 离职补偿费
企业为职工提取的离职补偿费,应在职工离职并实际领取后,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2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扣除。若福利性补贴已纳入工资薪金制度,则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2.2.3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前计提但未使用的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费用应先冲减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规定扣除。
2.3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2018年起调整为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特殊行业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力发电企业等,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3.3 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2008年前计提但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先冲减余额,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2.4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准予扣除。自2010年起,企业可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也可凭代收凭据扣除。
2.5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补充保险费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
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准予扣除,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也准予扣除。
2.6 借款费用
合理的借款费用可扣除,但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超过12个月建造的存货,其借款费用应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
关联方利息支出需符合债资比例规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若超过比例,不得扣除。
投资者未到位资本产生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需提供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7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或与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2.8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扣除。
2.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部分行业如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类)企业,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2021年起,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结转三年。
2.10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企业提取的用于环保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若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2.11 租赁费
经营租赁的费用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的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2.12 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13 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群众团体需具备一定条件,如依法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公益事业等。捐赠票据需由相关单位开具。
部分特殊捐赠,如扶贫捐赠、疫情防控捐赠、运动会捐赠等,在特定期间内可全额扣除。
2.13.6.1 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条件和范围
公益性社会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以公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 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
- 注册资金捐赠人可在首次取得资格时扣除;
- 每年需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用于计算公益支出比例。
2.13.6.2 公益性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 依法登记;
- 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
- 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 单独核算捐赠收入和支出。
2.13.6.3 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需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支出不低于70%;
- 管理费用比例不超过10%;
-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未受到行政处罚。
2.13.6.4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
2020年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统一执行新政策,有效期为三年。部分条件可放宽,如评估等级、免税资格等。
2.13.7 特殊规定
- 股权捐赠:视同股权转让,以历史成本计算捐赠额,准予扣除。
- 住房捐赠:用于公租房的住房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
- 扶贫捐赠:2019年至2022年,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2021年延长至2025年。
- 疫情防控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 运动会捐赠:符合规定的运动会捐赠,可按规定扣除。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税收滞纳金、罚款;
- 企业所得税;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
- 企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捐赠支出。
四、扣除凭据要求
企业需保留相关票据备查,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捐赠支出等。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
五、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若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扣除支出,需先调整所属年度亏损额。
六、境外税收抵免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在境内税款中抵免。若境外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需视同股息按税率差补征税款,不得退税。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部分示例)
2021年度—2023年度: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中国慈善联合会
- 澜之教育基金会
2023年度—2025年度:
- 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 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 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 健坤慈善基金会
-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 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 中国电影基金会
- 韬奋基金会
-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 中国航天基金会
-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 鲁迅文化基金会
- 河仁慈善基金会
-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024年度—2026年度:
-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 济仁慈善基金会
-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025年度—2027年度:
-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取消资格的组织:
-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八、政策执行时间
- 2012年7月1日起: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所得税处理;
- 2015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扣除规定;
- 2016年1月1日起:股权捐赠、疫情防控捐赠等;
- 2020年1月1日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
- 2021年1月1日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 2023年1月1日起: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1年1月1日起:扶贫捐赠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更新。
九、总结
本政策汇编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内容,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强调了支出的合理性、相关性以及凭证要求,同时明确了不得扣除的项目。对于特殊行业和情形,如股权激励、扶贫捐赠、疫情防控捐赠等,有专门的扣除规定。此外,还涉及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管理及名单公告,便于企业判断可扣除范围。政策执行时间跨度大,需注意不同年份的规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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