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CP-2014-19-28CP-on-GL-on-the-criteria-for-assessment-of-O-SIIs29_24页_614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CRD指令》第131(3)条在评估其他系统重要机构(O-SIIs)时的应用条件指南
核心内容
EBA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旨在为《CRD指令》第131(3)条在评估其他系统重要金融机构(O-SIIs)时的应用条件提供指导。该文件为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评估框架,以确保在欧盟范围内对系统重要机构的识别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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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流程分为两个步骤:
- 第一步:基于强制性指标计算系统重要性分数,若分数达到或超过350个基点,则自动认定为O-SIIs。
- 第二步: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情况,使用额外的定性或定量指标进行监督判断,以识别那些虽然未达自动认定标准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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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指标(Mandatory Indicators):
- 规模(Size):总资产
- 重要性(Importance):国内支付交易价值、欧盟存款人存款、欧盟贷款发放
- 复杂性/跨境活动(Complexity/Cross-border activity):场外衍生品名义价值、跨境负债、跨境债权
- 互联性(Interconnectedness):银行间负债、银行间资产、未偿还债务证券
每个指标权重为25%,且每个类别内的指标权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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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灵活性:
- 成员国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将自动认定阈值调整为275至425个基点之间。
- 对于成员国中大量小型机构,监管机构可以选择排除其评估,以减轻报告负担,但需确保不扭曲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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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透明度要求:
- 监管机构需公开评估方法、使用的关键指标、调整阈值的理由及缓冲要求。
- 对于低于阈值但仍被认定为O-SIIs的机构,需说明所依据的可选指标及其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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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指标(Optional Indicators):
- 包括总风险敞口(Total EAD)、总风险加权资产(Total RWA)、市值、总风险敞口与成员国GDP的比率、总资产与GDP比率、贷款发放情况、存款情况、客户类型、资产分布等。
- 这些指标可用于进一步评估系统重要性,但不具有强制性。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据《CRD指令》第131(1)条指定的监管机构。
- 实施时间:指南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监管机构需在6个月内将其纳入监督程序。
- 数据收集:EBA将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评估强制性及可选指标,以确保方法的适用性和一致性。
- 缓冲要求:指南未涉及O-SIIs的缓冲要求,但指出该要求将在《CRD指令》第131(5)条中规定。
- 国际框架参考:指南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系统重要银行(D-SIBs)的评估框架,并强调了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评估方法
- 每个相关实体的系统重要性分数由四个类别指标的简单平均值计算得出。
- 指标值由相关实体的指标值除以成员国内所有机构的指标值总和,再乘以10000,以基点表示。
- 监管机构应尽量使用统一的指标定义,并在无法获取数据时使用适当替代指标。
附加说明
- 排除机制:若某机构总资产占比不超过0.01%,可被排除在评估之外。
- 虚拟实体:在排除某些机构时,监管机构应使用虚拟实体来保持评分的一致性。
- 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机构需在评估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公开其评估方法和决策依据。
问题与建议
- EBA邀请公众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
- 是否应添加其他指标或替换现有指标以更准确反映系统重要性?
- 是否同意某些成员国的小型机构可能不构成系统性威胁,排除其评估是否会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 是否有其他可选指标应被纳入附录2?
实施与合规
- 监管机构需在2014年10月18日前通知EBA其是否遵循或计划遵循这些指南。
- 未按时通知的机构将被视为未遵循指南。
- 指南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监管一致性,并确保系统重要性评估的透明性和可比性。
附录信息
- 附录1:列出了强制性指标及其定义。
- 附录2:提供了可选指标的列表,供监管机构根据本国情况使用。
结论
EBA的指南旨在为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供一个清晰、一致且具有灵活性的框架,用于识别其他系统重要金融机构(O-SIIs)。该框架结合了国际标准和成员国的特定情况,确保在欧盟范围内实现监管统一,同时维护透明度和市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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