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1-天风证券-电话会议纪要_资管增值税_一文全解析_15页_443kb
报告摘要
资管增值税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该政策适用于资管产品管理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于2018年1月1日执行。此政策是基于此前一系列文件逐步明确的框架,对资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主要观点
1. 资管增值税的由来
- 财税【2016】36号文:开启营改增进程,明确金融行业增值税征收框架,但未具体规定资管产品的征税方式。
-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且非保本收益不征税。
- 财税【2017】56号文: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并推迟至2018年1月1日执行。
2. 需缴纳增值税的机构与品种
2.1 需缴纳增值税的机构
- 除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部分)和境外投资者外,其余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均需缴纳增值税。
-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主体,需代扣代缴。
2.2 需缴纳增值税的金融商品
- 利息收入:除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金融债、金融债、同业存单等免税资产外,其余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 金融商品转让:非保本的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需按价差计算增值税,但若持有至到期则不征税。
关键信息
3. 增值税计算方式
-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 / (1 + 3%),附加税为12%。
- 实例解析:
- 信用债:税前收益率需达到4.4450%才能实现税后4.30%。
- 非标资产:税前收益率需达到5.0652%才能实现税后4.90%。
4. 对资管业态的影响
- 系统改造:资管机构需调整系统以适应增值税申报和计税流程。
- 合同修订:需修订合同以明确税收分担方式,避免责任不清。
- 税收分担:可能由资管机构、融资方或投资者承担,具体取决于产品类型和合同条款。
- 产品估值:净值型产品需在估值中扣除增值税,影响净值表现。
5. 对固收市场的影响
- 信用利差扩大:由于免税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利差,信用利差可能扩大至62.5BP。
- 融资成本上升:资管机构可能通过提高融资成本或降低投资者收益来应对税负。
- 税收优化行为:可能存在通过公募基金等渠道进行避税的尝试,但监管层态度不明确。
政策未明确区域
6. 保本的界定
- 定义:以合同中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为标准,而非偿还能力。
- 争议点:信用债、可转债、可交换债、ABS等是否属于保本资产尚不明确。
7. 持有至到期的界定
- 开放式产品:是否视为持有至到期尚不明确,可能影响是否征税。
- 净值型产品:需根据实际持有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
8. 产业基金与优先级投资
- 名股实债:是否视为保本投资存在争议。
- 优先级投资:是否视为保本,尚无明确政策。
9. 通道业务与税收承担
- 通道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承担纳税义务。
- 投资者:若产品为非保本,可能无需缴税,但需明确合同条款。
投资者关注问题解析
10. 增值税附加是否必须缴纳
- 必须缴纳,附加税率为12%,按公司注册地政策执行。
11. 证券部分的征税方式
- 票息与价差:需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不按净值增长率。
- 缴税频率:每季度缴纳一次,具体为1、4、7、10月。
12. 重复征税处理
- 赎回份额增值:若视为持有至到期,不征税。
13. 纳税义务归属
- 管理人代扣代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投资,管理人需履行缴税义务。
14. 合同是否需要调整
- 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否则管理人需自行缴税。
15. 买入债券分类影响
- 会计分类不影响缴税:只要最终处理方式相同,缴税结果一致。
16. 信托计划是否保本
- 不承诺保本:视为非保本产品,不征税。
17. 永续债与可转债、可交换债、ABS等的征税问题
- 非保本可能性大:但尚无明确政策,需等待进一步说明。
总结
- 政策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给予半年过渡期。
- 税收影响:信用债与非标资产为主要税负来源,对固收市场产生显著影响。
- 政策不确定性:保本定义、持有至到期、通道业务等仍存在争议,需进一步明确。
- 行业应对策略:需进行系统改造、合同修订、估值调整,并合理分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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