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深圳0403_29页_2mb
报告摘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监管转型,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主要修订内容
1. 修订背景
- 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新“国九条”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
- 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监管转型,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2. 修订内容
(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 修订前:仅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 修订后:所有公司制法人均可发行公司债券,但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据国发[2014]43号文件)。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 非公开发行采用备案制,实行事后备案和形式审核。
- 非公开性发行方式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方式、转让方式等。
- 不强制要求财务指标、发行限制条件、信用评级和受托管理人职责。
(三)增加交易场所
-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均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四)实施分类管理
- 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 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 近三年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强制满足大公募条件,但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范围。
(五)简化发行流程
- 大公募:审核程序由证监会统一管理,强调形式审核。
- 非公开:采用备案制,全流程由证券业协会备案,但需交易场所审查。
(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 强化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协会对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增信机构、受托管理等进行管理。
- 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对承销地方融资平台等特殊主体私募债进行一定限制。
(七)强化持有人保护
- 完善受托管理人制度:强制聘请,强化职责,明确在风险处置中的主体地位。
- 完善增信机制:引导性规定,允许内外部增信措施,增信机构可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 完善持有人会议:细化规则,明确决议效力。
关键信息点
信息披露
- 公开发行需由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评级。
- 非公开发行是否评级不做强制。
- 交易场所根据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
特殊主体规定
-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券,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非上市公司:股债混合型品种的发行规则需由非公部另行规定。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纳入发行人范围,以财政部平台名单为准(财政部名单确定前,以银监会名单为参照)。
- 房地产企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中介机构需核查是否存在被调查事项。
- 影子银行类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
- 审核中审慎把握,要求其对营利模式和行业风险进行补充信息披露;
-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发行与结算
- 公开发行登记:由中国结算统一办理。
- 公开发行结算:由中国结算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 非公开发行登记结算:可由中国结算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但需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
审核衔接安排
(一)已受理项目处理
- 《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按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完成审核。
- 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履行。
- 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明确,预留过渡期。
- 发行人可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新规重新申报。
(二)新申请项目处理
-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证监会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并审核。
- 发行、上市环节按新规执行。
(三)债券品种审核分工
- 可转债(含可分离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 其他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由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小公募审核程序
- 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交材料至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进行行政许可核准。
- 重大事项报告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出具专项意见。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其他重点问题
- 债券期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永续债等期限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
- 发行失败: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自主约定。
- 债券担保机制:受托管理协议可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
致谢
- 公司债券监管部
- 监管一处
- 联系人:汪兆军
- 邮箱:wangzhj@csrc.gov.cn
- 电话:010-8806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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