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2-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_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_2页_223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六期,2021年3月)
核心内容
2021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1号文),旨在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防范税收风险。该公告是对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1号文)及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4号文)的进一步细化。
主要观点
- 实质性运营是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企业需满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四大要素,才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不同企业类别有不同的适用要求:根据企业是否注册在自贸港以及是否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1号文分别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实质性运营标准。
- 政策适用范围明确:政策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
- 对汇总纳税和汇总缴纳企业有具体要求:企业需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分摊缴纳。
关键信息
一、3+1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 企业类别 | 模式 | 实质性运营具体要求 |
|---|---|---|
| 居民企业 | 情形1 |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同时在自贸港,缺一不可 |
| 居民企业 | 情形2 | 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
| 居民企业 | 情形3 | 分支机构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
| 非居民企业 | 情形4 | 机构、场所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
二、实质性运营的四大要素
| 四要素 | 1号文关键要点 | 香港税务局实务中的常规理解 | 进一步潜在问题 |
|---|---|---|---|
| 生产经营 | 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地点 | 考虑相关活动的发生地,如共享中心是否为活动发生地 | 共享服务中心是否满足“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 |
| 人员 | 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1年以上 | 偏重于活动发生地 | 财务处理和凭证档案存储是否满足“存放在自贸港” |
| 账务 | 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 偏重于活动发生地 | 共享中心是否适配“账务在自贸港” |
| 资产 | 有匹配生产经营的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 考虑资产是否与业务匹配及管理活动是否在自贸港发生 | 资产管理活动是否满足“资产在自贸港” |
三、汇总纳税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
| 具体情形 | 法规依据 | 政策要点 |
|---|---|---|
| 情形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 | 需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情形3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需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情形4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需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享受政策的其他相关要求
- 资料留存备查:企业需按照4号文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 仅限查账征收方式:政策仅适用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 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我们
如需进一步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实质性运营要求,可联系毕马威中国税务专业人士:
-
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T: +86 (21) 2212 3421
E: lewis.lu@kpmg.com -
李一源
税务业务发展主管合伙人
T: +86 (20) 3813 8999
E: lilly.li@kpmg.com -
杨嘉燕
华南区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T: +86 (755) 2547 1038
E: karmen.yeung@kpmg.com -
张岚岚
海南主管合伙人/税务合伙人
T: +86 (898) 6525 3230
E: nicole.11.zhang@kpmg.com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