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19号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_11页_621kb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旨在规范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公开。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活动。
主要观点
- 听证适用情形:对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若涉及责令停止发行证券、停业整顿、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对个人或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或30万元以上罚款等,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听证原则: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等权利。
- 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 听证程序:听证由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组织,需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并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 听证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权查阅证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同时需履行按时出席、如实陈述、遵守纪律等义务。
- 听证结果处理:听证结束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听证费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收取听证费用,但当事人自行承担委托代理人、证人等产生的费用。
关键信息
听证申请与时间要求
-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 多个当事人时,部分放弃听证不影响其他当事人。
- 符合第五条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一并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
- 听证主持人负责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纪律、询问回避申请等。
- 听证程序包括:陈述与申辩、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
- 笔录需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中止与终止
- 中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且无法即时更换、不可抗拒事由等。
- 终止听证的情形包括书面撤回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场、严重违反纪律等。
特殊情况处理
- 对于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重大监管措施(如注销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当事人亦可要求听证。
- 听证期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不公开举行。
其他规定
- 听证期间,当事人可申请延期,但需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
- 听证结束后,当事人需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提交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 听证期间相关人员应遵守纪律,违反者可被警告或责令退场。
结构说明
本规则明确了听证的适用条件、程序、权利与义务、回避制度、中止与终止情形等内容,为行政处罚听证提供了系统性、规范化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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