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_浙江省农业农村厅_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_4页_407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5号),依据财政部财农〔2022〕90号文件要求,提前下达2023年衔接资金。资金分为两类: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二是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前者分配因素包括低收入农户数量、劳动力数量、重点帮扶村数、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支出进度,以及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公益性岗位等政策;后者分配因素涉及国有农场项目储备情况和承担的种业及科技试验任务。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及使用全过程。财政部门需在预算指标文件和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确保透明。各地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项目安排,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主管部门需及时分解资金、录入防返贫监测系统,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备案立项计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附件为资金预算分配表,列明各市县具体金额。资金于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绩效指标由省级部门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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