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_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_3页_374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5日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该资金依据财政部财农〔2022〕90号文件,采用因素法分配,重点考虑民族县、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民族乡镇共同富裕重点项目及综合绩效等因素。资金明确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收入科目为“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为“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的相应项目。资金实行直达管理,动态监控,标识贯穿分配、拨付、使用全过程,财政部门需将资金分解至具体单位和项目,并在预算文件及系统中按来源列示。
通知强调,各地应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相关部门需统筹项目安排,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并及时拨付资金至具体项目,同时将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系统。附件列明了资金分配表,涵盖全省22个县(市、区)的补助金额,合计262,113万元。具体金额分配如淳安县3,714万元、开化县3,725万元等。
资金管理要求包括: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程序在预算年度内拨付资金;通过信息系统实时跟踪资金流动。通知明确,分配表由省级民宗委会同财政厅另行下达,资金直达机制需与绩效管理相结合,以保障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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