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公告__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_3页_259kb
报告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4293万元。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具体分配及金额详见附件。资金收入列至"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至"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
通知明确三项工作要求:一是要求相关盟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及自治区财政管理办法,结合预算编制完成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二是强调资金支持应聚焦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优先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三是落实直达资金管理机制,要求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10日内完成旗县资金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资金分配需在预算指标文件和信息管理系统中按中央与地方资金来源分别列示。
资金管理需遵循财政部及自治区关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专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农〔2021〕19号、内财农规〔2022〕4号等文件要求。同时,需按照财农〔2021〕22号及内财农〔2021〕812号规定,对31个脱贫县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
通知要求各盟市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制定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至旗县(市、区)。资金使用需接受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的动态监控。预算指标文件需单独下达,并完整保留中央直达资金标识。财政部门在分解落实资金时,须对中央直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的来源进行明细区分并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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