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_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_3页_359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乡村振兴局于2022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 资金分配依据:依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及预算管理要求,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综合考量低收入农户数量及劳动力数、重点帮促村数、2019年搬迁结算、2023年异地搬迁计划人数、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覆盖率、省政府实施低收入农户基本同步现代化行动的督查激励情况、结对帮扶成效、低收入农户增收情况、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2022年综合试点项目绩效及日常工作情况等因素。
- 资金使用要求:各地需将衔接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及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向上级部门备案立项计划。同时,需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实施与资金监管的衔接。
- 预算指标调整: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将相应增加各市县2023年度“2130599 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
- 资金分配表:附件列明了2023年省级衔接资金分配明细(单位:万元),如淳安县73917万元、永嘉县71317万元、苍南县12630万元等,涵盖全省30个市县,总计58640万元。
通知强调,资金下拨需严格遵循管理办法,确保项目合规性及资金效益,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完成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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