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_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_3页_371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乡村振兴局于2023年5月19日联合发布通知,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此次资金分配基于《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及预算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相关工作。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综合考量2022年低收入农户增收情况、乡村振兴综合试点及革命老区示范区项目实施成效,以及2023年异地搬迁后续帮扶试点和乡村振兴综合试点建设等政策因素。
资金管理方面,省级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体系,实行动态监控,资金标识贯穿分配、拨付、使用的全环节。财政部门需将资金分解落实至具体单位和项目,并在预算指标文件及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来源分别列示。自2023年起,省以上衔接资金全部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严禁违规划转至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已拨入专户的提前下达资金需按规定调整。
各地须严格遵循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分解资金并优先支持联农带农产业发展,确保资金精准落地。同时,需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立项计划须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加快实施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列出资金分配表,显示2023年第二批省级衔接资金共30442万元,覆盖全省29个县(市、区),其中多数地区获拨款(如淳安县1139万元、永嘉县130万元),少数地区金额为负(如开化县-920万元)。通知强调资金使用需规范透明,确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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