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_16页_863kb
报告摘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为规范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促进成长型企业的融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自2014年2月11日发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最新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发行条件
- 设立年限: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其成立之日起计算。
- 盈利能力: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净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无未弥补亏损。
- 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出资合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资产权属清晰,无重大权属纠纷。
- 主营业务: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 管理层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且无重大违法或违规记录。
- 公司治理:发行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发行程序
-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就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大会决议:需就股票种类、发行对象、方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作出决议。
- 申请文件:发行人应按照证监会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申报。
- 审核流程:证监会受理申请后,由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周期为三个月。
- 发行时间:核准后十二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逾期未发行则核准失效。
信息披露要求
- 招股说明书:应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内容简明、语言通俗,便于中小投资者理解。
- 最低披露标准:证监会制定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最低要求,凡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 风险提示:需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包括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
- 持续盈利能力披露:需分析并完整披露对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揭示相关风险。
- 公司独立性披露:需说明公司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 承诺事项披露:需披露责任主体、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 信息披露时限: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可申请延长一个月;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相关责任方需对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 审核中止与终止:若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实质性差异,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十二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终止审核并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申请。
-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警告、行政处罚等措施。
- 保荐人责任:保荐人若出具虚假文件或未履行职责,将被证监会处理。
-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若未勤勉尽责,所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将被限制其出具相关文件的资格。
- 盈利预测责任:若实际利润未达预测值,相关责任人需公开解释并道歉;情节严重的,可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总结
该办法明确了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及法律责任,强调了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盈利能力,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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