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8-荣大-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_6页_811kb
报告摘要
根据分析报告,针对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题,总结如下: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符合条件的可计入工资薪金,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享受加计扣除需满足:必须是已实际行权,并符合股权激励相关规定。
关键点
- 未行权阶段:股份支付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 已行权阶段:需将实际行权时公允价值与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工资薪金,符合条件后可加计扣除。
实务注意
- 明确区分股权激励的已行权与未行权阶段,未行权的费用不能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 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在行权当年申报,并确保与税务部门核定内容一致,避免因政策理解差异引发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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