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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欧盟成员国对信用机构大额风险敞口的监管要求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主要概述了欧盟成员国在《资本要求指令》框架下对信用机构大额风险敞口(Large Exposures)的监管限制,包括对单一客户、关联客户、董事、股东及集团内部的限制,以及报告频率和豁免条件。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风险敞口限制(Art 111(1) 和 Art 111(3))
- Art 111(1):信用机构对单一客户或关联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25%。
- 适用范围:所有成员国均适用该限制,但 爱尔兰(IE) 和 意大利(IT) 有特别说明,可能为 25%(i) 或 25%(ii)。
- Art 111(3):信用机构对所有客户的总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800%。
- 适用范围:所有成员国均适用该限制,但 意大利(IT) 和 葡萄牙(PT) 有特别说明,可能为 12倍自有资金(ii)。
2. 更严格限制(Art 113(1))
- 成员国可设定更严格限制:部分国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设定比欧盟指令更严格的风险敞口限制。
- 爱沙尼亚(EE):对关联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 20%,且对董事和股东的敞口不得超过 5%。
- 意大利(IT):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15%。
- 葡萄牙(PT):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20%,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200%。
- 马耳他(MT):对股东和关联方敞口不得超过 10%,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30%。
- 荷兰(NL):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2%,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40%。
- 瑞典(SE):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20%,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200%。
- 斯洛文尼亚(SI):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20%,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200%。
- 英国(UK):对与机构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敞口不得超过 20%,且总敞口不得超过 200%。
3. 集团内部限制(Art 111(2))
- 集团内部风险敞口限制:对集团内部的母公司、子公司等的敞口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 奥地利(AT):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比利时(BE):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塞浦路斯(CY):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5%。
- 捷克(CZ):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德国(DE):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5%。
- 爱沙尼亚(EE):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希腊(EL):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但需注意特殊情况。
- 西班牙(ES):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或 25%,视情况而定。
- 芬兰(FI):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法国(FR):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匈牙利(HU):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爱尔兰(IE):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但需考虑合并监督。
- 意大利(IT):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5%,但有意向调整为 20%。
- 拉脱维亚(LV):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15%。
- 立陶宛(LT):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或 75%,视合并监督情况而定。
- 卢森堡(LU):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 罗马尼亚(RO):对母公司敞口不得超过 20%。
4. 报告频率(Art 110(1))
- 按机构监管方式报告:
- 单独监管(solo basis):报告频率为 每月(M) 或 季度(Q),部分国家为 半年度(S)。
- 奥地利(AT):每月(M)
- 比利时(BE):季度(Q)
- 希腊(EL):半年度(S)
- 意大利(IT):季度(Q)
- 葡萄牙(PT):季度(Q)
- 瑞典(SE):季度(Q)
- 斯洛文尼亚(SI):季度(Q)
- 英国(UK):季度(Q)
- 冰岛(IS):季度(Q)
- 列支敦士登(LI):季度(Q)
- 挪威(NO):季度(Q)
- 罗马尼亚(RO):季度(Q)
- 合并监管(consolidated basis):报告频率为 季度(Q) 或 半年度(S)。
- 荷兰(NL):当母公司不提供担保时,子公司按单独监管,报告频率为 季度(Q)。
- 部分国家允许半年度报告:如 希腊(EL)、意大利(IT)、葡萄牙(PT)、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英国(UK)、冰岛(IS)、列支敦士登(LI)、挪威(NO)、罗马尼亚(RO) 等,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半年度报告。
- 单独监管(solo basis):报告频率为 每月(M) 或 季度(Q),部分国家为 半年度(S)。
5. 豁免条款(Art 110(2))
- 豁免条件:某些国家允许豁免部分风险敞口的报告要求。
- 比利时(BE):豁免部分敞口,适用于 20% 以上的风险敞口。
- 捷克(CZ):豁免部分敞口,适用于 20% 以上的风险敞口。
- 其他成员国:如 德国(DE)、芬兰(FI)、法国(F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葡萄牙(PT)、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英国(UK) 等,均允许豁免部分敞口的报告。
6. 其他说明
- 合并监管豁免:部分国家对合并监管下的集团内部敞口有特别说明,如 爱沙尼亚(EE) 和 意大利(IT)。
- 监管机构审批:在某些情况下,需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 葡萄牙(PT)、爱尔兰(IE)、荷兰(NL)。
- 指令未修改:文档中指出,《资本要求指令》对相关条款的重述并未改变原有规定。
总结
文档详细列出了欧盟成员国对信用机构大额风险敞口的监管限制,涵盖对单一客户、关联客户、董事、股东及集团内部的敞口限制,并说明了不同监管方式下的报告频率和豁免条件。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对欧盟指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欧盟监管框架下各国监管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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