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_10页_630kb
报告摘要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总结
一、核心内容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民航数据共享行为,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合规共享和高效融合应用,以激活数据潜能,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该办法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明确了数据共享的主体、原则、流程、监督等内容。
二、主要观点
- 数据共享原则:遵循统筹谋划、应享尽享、依法应用和安全可控的原则。
- 数据共享主体:
- 数据提供方:负责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和对外提供。
- 数据使用方:获取并应用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 数据管理方:负责数据共享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数据平台方:负责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 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每类数据需明确使用要求、共享范围及法律依据。
-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和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管理,目录需包含数据名称、格式、提供方、安全等级等信息。
- 数据归集方式:支持物理汇聚和数据接口逻辑接入,鼓励通过接口接入以提高效率。
- 数据获取与使用:需经数据提供方和管理方同意,数据使用方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数据,不得擅自变更。
- 监督保障机制:民航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数据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要求相关单位定期自查。
三、关键信息
1. 数据共享管理职责分工
- 民航局:统一领导数据共享工作,设立智慧办和数安办作为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目录、任务清单和平台管理制度。
- 地区管理局:统筹本辖区数据共享工作,制定任务清单,编制目录。
- 民航企事业单位:作为数据共享责任主体,需设立具体责任部门,履行数据采集、传输、共享等职责。
2. 数据共享类型及条件
- 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数据使用方,需注明使用要求。
- 有条件共享:需符合特定条件,可无偿或有偿共享,需数据提供方审核同意。
- 不予共享:需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数据提供方不得无故拒绝共享。
3. 数据归集流程与方式
- 归集原则:应归尽归,确保数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 归集方式:包括物理汇聚和逻辑接入,鼓励接口接入。
- 归集责任:数据提供方需按更新频率提供全量数据,平台方需建立数据汇聚机制。
4. 数据获取与使用流程
- 数据使用方需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申请数据。
- 无条件共享数据可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需审核备案。
- 未列入目录的数据,可由使用方反馈需求,由民航局研究是否纳入调整计划。
5. 监督与责任
- 民航局定期对数据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通报结果。
- 各单位需每半年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拒不归集、擅自使用、未履行安全职责等,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追责。
四、附则
-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民航数据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五、附件说明
- 附件1为数据共享流程图,进一步细化数据申请、审核、使用等环节的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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