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民航数据管理与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炼石网络_10页_266kb
报告摘要
第一章总则(6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民航数据有序共享与高效应用,遵循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相关意见及民航大数据建设指导文件,明确数据共享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数据共享主体包括提供方、使用方、管理方和平台方,共享原则为统筹谋划、应享尽享、依法应用和安全可控。民航局统一领导数据共享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数据目录管理,地区管理局制定采集任务清单;企事业单位需建设数据中心集群,履行数据汇聚与应用开发职责。数据提供方、使用方、管理方及平台方均需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共享过程中数据安全。
第二章共享类型(4条)
民航数据共享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无条件共享数据无需授权,可向所有使用方开放,需符合主动公开要求;有条件共享需经授权,包括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无偿共享用于行业管理和服务需求,有偿共享通过协议约定;不予共享数据需基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共享,并说明理由。共享类型需在目录编制时规定,明确使用条件、范围等。
第三章目录管理(4条)
共享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与任务清单管理。目录需包含数据名称、内容、格式、来源、共享类型、安全等级等基本信息,编制规范由民航局制定。目录编制流程包括地方部门提出需求并统筹上报,民航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目录并发布,分领域数据中心同步发布专业目录。目录需定期更新,数据提供方需及时反馈变更情况。
第四章数据归集(5条)
归集遵循“应归尽归”原则,由民航局组织业务数据管理方将无条件和有条件共享数据归集至行业平台,形成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归集方式包括物理汇聚和接口逻辑接入,前者需按目录更新频率提供全量数据,后者鼓励通过接口连接。行业平台作为总门户,承担跨层级、跨领域数据交换职责,与外部部门的数据共享需通过该平台实现。数据提供方需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接受质量考核。
第五章数据获取与使用(5条)
数据共享以调用服务为主,拷贝数据需经管理方与提供方同意。数据使用方需通过平台申请共享,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无条件共享数据由平台自动授权,有条件共享需审核备案,未列入目录的需求可反馈至民航局调整。数据共享终止需提前2个月申请,不可抗力中断需及时告知平台。使用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变更用途,需严格按目录和场景使用数据。
第六章保障监督(4条)
民航局建立数据共享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评估目录编制、任务清单、归集及使用情况,并通报结果。业务主管部门按“谁管业务谁管数据”原则参与协同监管,有权通报数据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数据提供方与使用方需落实自查机制,每半年提交自查结果。违规行为包括未编制目录、拒绝归集、重复采集等,将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若数据统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追责。
第七章附则(2条)
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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