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1--报告_51页_4mb
报告摘要
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1年)
核心内容
2020年,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逆势保持高速增长,尤其在疫情背景下,人们的日常活动加速向线上迁移,进一步推动了平台经济的扩张。与此同时,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政策和反垄断执法也显著加强,以应对平台垄断带来的竞争失序、用户权益受损及社会问题。
主要观点
- 平台经济在疫情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
- 全球平台经济集中度高,中美两国在平台数量和市值上占据主导地位,但美国在市值规模上仍远超中国。
- 各国监管机构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趋向“事前监管”和“更严格执法”,试图应对平台的垄断行为。
- 平台的自我优待、数据集中、跨市场传导、并购行为等成为监管重点。
- 中国首次系统性回应平台垄断问题,发布反垄断指南,为平台经济监管提供新思路。
关键信息
一、平台经济逆势保持高速增长
- 全球平台经济:截至2020年底,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76家,总价值12.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7%。
- 中美平台:中国有36家大型平台,美国28家,两国合计占全球总量的84.2%。美国平台总价值为8.9万亿美元,中国为3.1万亿美元。
- 中国平台经济:截至2020年底,我国市场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7家,同比增长56.3%。
- 细分市场集中度高: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游戏直播、搜索引擎等市场CR4均超过90%,大部分领域市场份额被少数头部平台占据。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加速平台竞争政策创新
欧盟
- 发布《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提出“超越反垄断”的新工具。
- 引入“守门人”平台概念,设定三大量化指标(营业额、用户数量、持续性)。
- 明确18项“守门人”平台义务,包括数据隔离、数据开放、禁止自我优待等。
- 赋予欧委会更强大的调查权,以应对平台数据处理和市场行为。
德国
- 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发布“数字竞争法”。
- 引入“对跨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的平台概念,建立三阶段处理程序。
- 强化数据治理,将数据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 提高并购申报门槛,强化对“扼杀式并购”的监管。
美国
- 众议院发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提出对平台垄断行为的多方面监管建议。
- 对谷歌、脸书等平台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自我优待、跨市场传导、扼杀式并购等行为。
- 推动反垄断法修订,恢复其早期严格水平,强调市场结构和竞争的重要性。
日本
- 通过《提升特定数字平台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法案》,要求特定平台提交自评估报告。
- 强调平台对新闻媒体的议价能力不平等,推动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
澳大利亚
- 强制平台与新闻媒体进行公平议价,提出“最低标准”要求。
- 未指定平台前,已有谷歌和脸书与当地媒体达成付费协议。
中国
- 首次发布系统性反垄断指南,回应平台垄断挑战。
- 创新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将数据作为关键考量因素。
- 首次将VIE架构企业纳入反垄断监管,对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进行处罚。
三、数字市场反垄断执法强化推动监管规则重构
- 谷歌收购Fitbit案:欧委会以附条件方式批准,要求数据隔离和开放。
- 德国诉脸书滥用数据案:认定脸书合并用户数据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修改隐私政策。
- 亚马逊自我优待案:欧盟调查其利用数据优势偏向自营业务,认为其违反公平竞争规则。
- 苹果“应用内购买”案:欧盟调查其强制使用IAP系统,限制第三方支付方式。
- 美国司法部诉谷歌垄断案:指控其通过排他性协议巩固市场地位,限制安卓分叉。
- 美国FTC诉脸书“杀手型并购”案:指控其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巩固市场地位。
- 阿里巴巴“二选一”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以4%销售额的罚款。
- 腾讯、阿里巴巴等VIE架构经营者集中案:首次将VIE架构企业纳入反垄断审查,进行处罚。
四、总结与展望
- 监管趋势:事前监管成为平台反垄断的新趋势,各国试图通过新工具应对平台的垄断行为。
- 平台发展差异:各国平台经济竞争生态不同,监管目标和方式也有所差异。
- 未来展望:平台经济将在规范和健康中持续发展,监管政策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
- 技术驱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将在平台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服务优化和新业态发展。
结论
2020年是平台经济和反垄断监管的重要转折点。各国监管机构在应对平台垄断问题上形成了更多共识,推动了竞争政策的创新和执法的强化。中国作为全球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也在反垄断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仍需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继续完善,以适应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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