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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混合资本工具的指导方针征求意见稿(CP 27)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了关于混合资本工具的指导方针征求意见稿(CP 27),旨在规范混合资本工具的分类、处理和监管要求。该文件引发了欧洲合作银行协会(EACB)的评论,提出了多项建议以增强指导方针的清晰性、灵活性和实用性。
主要观点
1. 关于“激励赎回”(Incentive to Redeem)
- 观点:EACB认为指导方针在“激励赎回”方面已经足够清晰。
- 建议:应避免将“激励赎回”与“核心资本”指南的制定顺序混淆,以免影响对资本工具的全面评估。
2. 关于“买回”(Buy Back)
- 观点:EACB认为当前指导方针对“买回”过程的描述不够清晰,尤其是在银行仍持有该工具但尚未完成发行的情况下。
- 建议:
- 应明确区分“买回”与“赎回”,指出“买回”并不等同于“赎回”,而是“收回”。
- 建议将长期规划(如3-5年)的提交要求改为12个月,以提高灵活性。
- 提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前买回,例如银行替换为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或在资本充足率较高时。
- 建议允许在不替换的情况下买回,特别是在银行重组、资产出售或M&A活动中。
- 建议允许在不需替换的情况下买回,只要不损害银行的资本基础。
- 建议将买回比例限制从5%提高到10%,以支持市场做市。
3. 关于支付灵活性
- 观点:EACB认为指导方针在“股息推动者”和“股息阻止者”方面基本清晰,但需要更详细地说明监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抵消票息支付。
- 建议:应明确监管机构在何种市场条件下可要求抵消票息支付,以增加银行和投资者的确定性。
4. 关于损失吸收能力
- 观点:EACB认为指导方针对“损失吸收能力”(Loss Absorbency)的定义总体清晰,但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 建议:
- 应明确区分“永久性”和“损失吸收能力”,避免循环论证。
- 指导方针应仅适用于混合资本工具,而合作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视为核心一级资本,不在适用范围内。
- 建议避免永久性本金减记,以防止对投资者的不利影响,应允许临时减记。
- 应保留混合资本工具之间的不同等级,以提高透明度。
5. 关于分类限制
- 观点:EACB认为指导方针对混合资本工具的分类限制基本清晰,但建议进一步明确“50%桶”(Bucket)中包含的混合资本工具范围。
- 建议:应明确“50%桶”不仅限于紧急情况下的转换,还包括其他可能情况下的转换。
6. 关于强制转换机制
- 观点:EACB认为强制转换机制过于严格,且应允许发行银行自行决定转换比率。
- 建议:不应规定转换比率的固定公式,应赋予发行银行更大的灵活性。
7. 关于通过SPV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
- 观点:EACB认为指导方针在间接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方面已足够清晰。
- 建议:无具体建议,认为现有条款已满足要求。
关键信息
- 灵活性:EACB强调银行在资本管理中需要灵活性,以适应业务发展、监管变化和市场条件。
- 监管与银行的平衡:应确保监管要求不会过度限制银行的正常操作,同时维护资本充足性。
- 市场做市:建议允许在发行后三个月内进行买回,以支持市场流动性。
- 永久性与损失吸收能力:应明确区分“永久性”与“损失吸收能力”,避免混淆概念。
- 监管审批流程:建议简化监管审批流程,以提高效率和响应速度。
结论
EACB认为CEBS的指导方针征求意见稿在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澄清和调整,以增强其灵活性、适用性和透明度。建议包括对“买回”定义的明确、审批流程的简化、资本工具分类的调整以及避免对银行资本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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