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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咨询文件《薪酬政策与实践指南》(CP42)
核心内容
CEBS发布的《薪酬政策与实践指南》(CP42)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薪酬结构,以实现风险对齐和提高透明度。该文件在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薪酬结构、风险对齐、披露义务等。然而,ABI(意大利银行协会)对该文件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其在某些方面过于严格,未能充分考虑国际环境和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主要观点
1. 全球统一性与竞争公平性
- ABI认为,CEBS指南仅提及欧盟层面的“公平竞争”概念,但未能考虑到大型金融机构的全球业务特性,因此应推动全球统一标准。
- 欧盟的CRD III规定了严格的薪酬结构,如固定与浮动薪酬比例、延期支付等,导致欧盟金融机构在与美国和亚洲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
- 该指南可能引发欧盟银行的业务转移,如被挤出海外市场或非欧盟银行将业务迁至监管更宽松的地区。
2. 实施时间安排
- ABI认为,CRD III的实施时间过于紧迫,2010年薪酬的调整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特别是涉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改。
- 在意大利,召开股东会需遵守严格程序,且成本较高,因此建议设立“祖父条款”,保护2010和2011年的薪酬安排。
- 建议将指南实施时间延后至2012年,或允许机构在初期进行渐进调整。
3. 薪酬范围与对象
- 指南将“薪酬”定义为所有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支付及福利,包括养老金贡献。
- ABI支持由机构自行判断哪些员工对风险有实质性影响,但反对将所有员工都视为“风险承担者”,认为这会导致过度宽泛的适用范围。
- 建议将风险对齐原则限制在管理层、风险承担者和控制职能人员。
4. 比例性原则
- 指南允许机构根据“规模、范围和复杂性”判断是否适用某些薪酬原则,但缺乏明确的评估标准,导致不确定性。
- ABI建议明确“比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允许在不同薪酬组成部分(如即时与延期支付)中采用不同的比例。
5. 风险对齐的具体要求
- 指南要求至少50%的浮动薪酬以股权或等价物形式支付,但ABI认为应基于总浮动薪酬计算,而非每部分单独计算。
- 建议允许使用其他绩效指标(如盈利能力)来替代股权支付,以适应不同机构的需求。
- 对于“风险测量”和“绩效测量”,ABI指出应明确区分定量与定性标准,并建议避免将复杂的监管要求(如第二支柱、ICAAP)纳入激励系统。
6. 支付流程与披露
- 建议将浮动薪酬部分支付至内部管理基金,以实现风险对齐。
- 对于“追索期”和“保留期”,ABI认为应与风险的时间范围相匹配,而非仅基于风险的重要性。
- 强调披露标准应统一,避免因不同国家要求不同而导致竞争劣势。
关键信息
- 全球统一性:欧盟应推动全球统一的薪酬政策,以避免竞争扭曲。
- 实施时间:建议将CRD III的实施时间延后,以确保合规性。
- 薪酬结构:浮动薪酬应以股权或等价物为主,但应基于总薪酬计算。
- 风险对齐:应区分定量与定性绩效指标,并避免过度复杂化。
- 支付方式:建议允许浮动薪酬部分支付至内部基金,并明确保留期与风险时间范围的匹配。
- 披露要求:披露标准应统一,以避免因监管差异影响竞争力。
建议与意见
- 引入“祖父条款”保护2010和2011年的薪酬安排。
- 将实施时间延后至2012年或允许初期渐进调整。
- 明确“风险承担者”定义,避免涵盖所有员工。
- 提供比例性评估的详细标准,以减少不确定性。
- 区分浮动薪酬各部分的支付比例,允许灵活设计。
- 统一国际披露标准,确保一致性与公平性。
结论
ABI认为CEBS指南在某些方面过于严格,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国际差异。建议在保持风险对齐原则的同时,提供更灵活和明确的指导,以确保欧盟金融机构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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