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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指导方针(CP42)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来自Verband der Auslandsbanken(海外银行协会)对**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发布的《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指导方针(CP42)》的咨询意见。文档主要围绕薪酬政策的灵活性、风险对齐机制、国际协调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展开,强调在监管框架下应平衡机构的自主权与风险控制。
主要观点
1. 全球协调的重要性
- 薪酬系统应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监管,以消除竞争劣势。
- 建议国际监管机构尽快就薪酬系统的基本框架达成一致,确保跨国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适用相似规则。
2. 薪酬政策的灵活性
- 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经济环境和企业状况的变化。
- 强调不应强制设定固定与浮动薪酬的固定比例,因为这可能导致在经济压力下机构财务困难。
- 高比例的浮动薪酬有助于实现风险对齐,确保员工因过度风险行为而承担相应后果。
3. 风险对齐与风险管理
- 薪酬政策的设计必须与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结构相结合。
- 过去的金融危机表明,风险对齐问题与风险管理体系的不足密切相关。
- 当前金融机构已大幅改善风险管理,因此不应过度限制薪酬结构,以免阻碍其根据公司状况调整薪酬。
4. 合同自由与法律授权
- 薪酬监管涉及私人合同关系,因此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授权进行干预。
- 各成员国应确保法律框架允许监管机构在必要时调整薪酬政策,同时尊重合同自由这一宪法权利。
5. 德国立法的参考
- 德国《机构薪酬制度条例》(Instituts-Vergütungsverordnung)中按机构规模设定不同监管层级的做法,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 建议将这种分类方法纳入欧盟层面的监管框架。
关键信息
1. 关于员工范围的建议
- 监管机构应允许跨国集团在集团层面评估对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员工,而非仅在单个实体内进行。
- 对于在EEA地区工作的非EEA员工,建议适用其原属国家的薪酬监管规则,或在获得EEA国家监管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保持灵活性。
2. 固定与浮动薪酬比例
- 不应强制设定固定与浮动薪酬的比例。
- 在特殊情况下,高杠杆比例可能适当,机构应有权利向监管机构解释其合理性。
3. 浮动薪酬的支付延迟
- 虽然延迟支付浮动薪酬有其合理性,但不应强制设定40%的延迟比例,尤其在结合其他延迟机制时。
- 建议仅对系统性重要机构适用此要求。
4. 薪酬工具的使用
- 指导方针中关于“其他工具”的定义不够清晰,建议不要求所有机构使用两类工具(股份和其他工具)。
- 机构可自由选择使用股份或“其他工具”作为浮动薪酬的一部分。
5. 信息披露
- 薪酬政策的披露应受到数据保护和保密规则的限制。
- 建议仅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而非向公众公开,以保护员工隐私。
结论
本文档呼吁在欧盟范围内对薪酬政策进行灵活且合理的监管,强调不应以一刀切的方式设定薪酬结构,同时建议加强国际协调,以避免因监管差异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此外,文档主张在监管与合同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并参考德国的立法经验,提出按机构规模分类监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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