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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 - 关于高级测量(AMA)和内部评级法(IRB)实施、验证和评估的指南(CP 10)
核心内容
奥地利经济协会银行与保险部门对CEBS发布的关于高级测量(AMA)和内部评级法(IRB)实施、验证和评估的咨询文件(CP 10)提出了意见。该文件旨在为监管机构提供指导,以确保IRB方法的实施符合巴塞尔II框架的要求。然而,该部门认为CP 10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进一步澄清和优化。
主要观点
1. 国家监管机构的解释差异
- CP 10中提到的指南可能导致国家监管机构对IRB方法的解释不同,从而造成银行间竞争失衡。
- 应确保监管机构对CP 10的解释统一,以避免因不同解读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
2. 比例性原则
- CP 10未充分考虑银行的规模和结构差异,缺乏对不同银行适用性的说明。
- 建议在CP 10中加入对银行外包系统及评估方式的澄清,避免过度要求。
- 应强调“阶段性成果”而非“详细步骤”,以适应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
- 不应将不再包含在草案指令中的要求赋予强制性,例如关于“专业化贷款”的内容。
3. 申请流程
- 申请文件应包含详尽的清单,使银行能提前明确哪些文件需提交,哪些可不提交。
- 自我评估应由监管机构提供预定义模板,以减少银行重复劳动并确保一致性。
- 6个月申请期的起始时间应明确界定,避免模糊性。
4. 监管机构的评估
- 监管机构不应依赖银行内部资源或外部资源进行IRB申请的评估。
- 决策中不应包含对银行“建议改进”的内容,以免造成额外负担。
- 在跨境并购情况下,若已与原监管机构达成一致,新监管机构应继续承认原有审批条件。
5. 信用风险最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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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out(实施)
- 不同方法应具有同等地位,银行应自主决定实施顺序。
- 应删除强制性的时间限制,以适应不同的业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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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部分使用(Permanent Partial Use)
- 缺乏数据的银行应使用外部数据池,而非被排除在IRB方法之外。
- 应明确“永久部分使用”的适用范围,并允许银行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外部数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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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测试(Use Test)
- 使用测试不应被误解为“应用测试”的时间限制。
- 需明确使用测试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以避免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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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暴露分类(Retail Exposure Class)
- 奥地利银行的实践未被充分反映,应允许对零售客户进行个体评级。
- 个体评级不应影响其被归类为零售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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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定义(Definition of Default)
- “一致”一词需明确定义,以避免歧义。
- 集团违约应仅适用于集团内的公司,而非整个集团。
- “法律上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定义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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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系统与风险量化
- CP 10主要强调统计系统,但未充分考虑专家系统在实际中的应用。
- 专家系统应被明确纳入适用范围,并提供相关指导以确保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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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违约概率)估计方法
- 应明确PD估计的可接受方法,而不仅仅是披露要求。
- 对于低违约率组合,应提供具体的方法指导,而非仅依赖“保守边际”或“使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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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工具:基准测试与回溯测试
- 基准测试需谨慎进行,因为无法区分内部评级系统与外部基准系统之间的差异。
- 建议基准测试为自愿行为,而非强制要求,且应仅用于文档记录,而非得出强制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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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违约率组合的验证
- CP 10中关于低违约率组合的验证要求存在矛盾,建议删除相关条款。
关键信息
- 监管一致性:需确保监管机构对CP 10的解释统一,以避免竞争扭曲。
- 灵活性与适应性:应根据银行的规模、复杂性和业务策略提供不同的实施路径。
- 文档透明度:应明确申请所需文件清单,避免模糊要求。
- 专家系统认可:专家系统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使用,需在CP 10中明确其适用性及验证方式。
- 自愿原则:某些验证工具(如基准测试)应为自愿,而非强制性要求。
建议
- 在CP 10中加入对银行规模和结构的考虑。
- 明确“一致”、“破产隔离”等术语的定义。
- 删除或调整与现有指令冲突的条款。
- 强调阶段性成果而非详细步骤,以增强灵活性。
- 将部分要求设定为自愿行为,以减少监管负担。
提交者:Dr. Herbert Pichler
部门:银行与保险部
日期:20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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