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BS-2012-271_Annex-IIbrevised-Annex-4-of-EBA-CP-2012-05-_9页_309kb
报告摘要
总结:Annex II (b) - Instructions INFLOWS (修订版 Annex 4 of EBA/CP/2012/05)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资本要求条例》(CRR)附件II (b) 的修订版,用于指导金融机构报告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流入,以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LCR)的监测需求。该总结涵盖流动性流入的主要规定、分类及报告要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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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流入的定义与范围
流动性流入是指金融机构在未来30天内预计收到的、未到期且银行无理由预期无法履行的现金流入,包括客户还款、利息支付等。 -
流动性流入的上限
根据CRR第413.1条,流动性流入不得超过流动性流出的75%。某些特定类型的流动性流入(如存款)可豁免此上限。 -
流动性流入的分类与报告要求
流动性流入需按照不同的客户类型和交易类型进行细分,确保符合CRR中关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等级的要求。 -
特殊交易的处理
金融机构需根据抵押品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等级,将涉及的交易分配到相应的类别中,并分别报告金额和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
抵押品的处理规则
抵押品的流动性与信用质量决定了其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作用,金融机构需按照CRR中的标准进行分类。
关键信息
1.1 一般说明
- 流动性流入用于监测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即CRR第401条。
- 未需机构填写的项目以灰色标注。
- 流动性流入上限为流动性流出的75%(CRR第413.1条)。
- 金融机构需报告未到期且无违约预期的流动性流入,包括利息支付。
- 例外情况:某些类别(如CRR第413.2(a)、(b)、(c))可能被部分扣除或不纳入报告范围。
1.2 流动性流入子模板
1.1.1 非金融客户应收款
- 报告未来30天内非金融客户(包括零售客户和非金融企业客户)的应收款。
- 金融机构需报告其用于获得清算、托管或现金管理服务的应收款(CRR第413.2(c)条)。
1.1.2 金融客户应收款
- 报告未来30天内金融客户的应收款,包括利息支付。
- 说明:抵押贷款和资本市场交易应报告在第1.2节。
1.1.3 抵押贷款和资本市场交易
- 金融机构需根据抵押品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等级,将相关交易分类到6个子类别中。
- 分类标准:
- 类别1:非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极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类别2:非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类别3:非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其他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类别4: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极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类别5: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类别6:中央银行对手方,抵押品为其他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抵押品的分配顺序:优先使用“其他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其次为“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最后为“极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资产。
- 抵押品相关说明:
- 抵押品需符合CRR第404条定义的流动性资产标准。
- 若抵押品未被反映在市场价值中,其支付应被单独报告(CRR第413.5条)。
- 新发行的债务工具不纳入流动性流入报告(CRR第413.6条)。
- 第三国的流动性流入仅在对应国家或货币的流出存在时才被考虑(CRR第413.7条)。
1.1.3.1 代表主权政府债权的资产
- 报告由成员国或第三国政府债权支持的流动性资产,用于覆盖该国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
1.1.3.2 CIU(集合投资工具)股份或单位
- 报告由符合CRR第404条的资产支持的CIU股份或单位。
1.1.3.3 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 报告由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支持的交易,包括第1.5.1-1.5.5项或模板1.1中的资产。
1.1.3.4 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 报告由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支持的交易,包括第1.6.1-1.6.5项或模板1.1中的资产。
1.1.3.5 政府支持的信用机构发行的资产
- 报告由成员国或地区政府支持并担保的信用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的交易。
1.1.3.6 非金融企业债券
- 按照信用质量分为三个等级(Step 1、Step 2、Step 3)进行报告。
1.1.3.7 适用于第124(3)或(4)条的债券
- 报告由符合第124(3)或(4)条的债券支持的交易,按信用质量分类。
1.1.3.8 其他适用第52(4)条的债券
- 报告由第52(4)条定义的债券支持的交易,排除第1.1.3.7项中的债券,按信用质量分类。
1.1.3.9 金融企业债券
- 按照信用质量分类报告由金融企业债券支持的交易。
1.1.3.10 自有发行的资产
- 按照信用质量分类报告由自有发行的资产支持的交易。
1.1.3.11 无担保银行发行的资产
- 按照信用质量分类报告由无担保银行发行的资产支持的交易。
1.1.3.12 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按照信用质量分类报告由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支持的交易。
1.1.3.13 列入知名交易所的股票
- 报告由非自发行且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支持的交易。
1.1.3.14 黄金
- 报告由黄金支持的交易。
1.1.3.15 其他资产
- 报告未包含在上述分类中的其他资产。
1.1.4 承诺发放促销贷款的应收款
- 报告承诺发放促销贷款的应收款,但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承诺在“Outflows”模板中的流出金额。
1.1.5 高于标准流入率的应收款
- 若监管机构批准更高的流入率,需按特定条件分类报告。
1.1.6 从附录II合同中净应收款项
- 报告从附录II合同中净应收款项,需扣除符合CRR第404条的抵押品价值。
1.1.7 其他流动性资产的应付款项
- 报告未反映在市场价值中的流动性资产应付款项。
1.1.8 其他流入
- 报告未包含在上述分类中的其他流动性流入。
总结
本文件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如何报告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流入。报告需按照客户类型、交易类型及抵押品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等级进行分类,部分项目可豁免流入上限。金融机构需特别注意抵押品的分配顺序及特殊交易的处理方式,以确保符合CRR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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